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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請公司退勞保,如果公司沒退保影響到我失業認定該怎辦?

4/9去某公司做不到一天,因一些原因隔天就沒再去做,誰知4/14我要去就業服務處辦失業認定時,發現那間公司還把我加保中,結果我無法認定,趕緊打電話請他們把我退保,認定人員說最快的辦法就是請他們開離職證明我隔天就能認定,但是該公司老闆不願意幫我開離職證明,因為如果退勞保,資料也沒那麼快查到,請問如果他們今天沒幫我退保,或超過,影響到我失業認定領失業給付,請問我能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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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就簡單說:
保留相關證據,到該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勞資糾紛,很快就會解決了。
這塊業務不是就業服務處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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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調解或行政認定
如果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與第 23 條規定,您可以直接尋求政府介入:
(1)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工處)申請調解,案由填寫「雇主拒絕發給服務證明」。
(2)替代文件: 只要您「申請調解」,就業服務站通常可以憑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或「調解紀錄」 先行受理您的失業認定,而不必非得等到公司給您的證明文件。
(3)行政核發: 若調解不成立或雇主避不見面,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處)在查證屬實後,可以直接幫您開立「證明書」,這份證明書的效力等同離職證明,可用於申請失業給付。
2. 強制退保的時效與申訴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公司應於員工離職 「當日」 辦理退保,如果他們拖延導致損失失業給付,您也是可以向勞保局檢舉。
(1)撥打 1955 、 1999 或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告知「公司拒絕辦理退保及開立離職證明」,勞工局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通常雇主收到公文後,為了避免 2 萬至 30 萬元的罰款,大部分還是會配合辦理。
3. 如何避免影響失業給付進度?
(1)保留證據: 截圖或錄音與老闆/HR 要求退保與開證明的通聯紀錄,證明您「盡力索取但遭拒絕」,在申請調解時非常有用。
(2)就服站溝通: 告知人員您已經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請調解,詢問他們如果明天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回執』,是否可以先收件掛號?這樣您的認定時間才不會一直被往推延。
最後,總結一下您的行動清單:
1.明天一早: 打電話給公司,最後告知如果不退保、不開證明,將直接前往勞工局檢舉。
2.公司不配合: 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臨櫃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3.申請書副本: 回到就業服務處請人員依調解爭議程序先辦理失業認定。
雖然那間公司只待了一天,但只要有加保紀錄,法律上僱傭關係就存在,他們就有義務依《勞基法》第 19 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且不得拒絕。千萬不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權益!

先說結論:你現在不是只能被動等公司把勞保資料更新完,還有幾個可以立刻啟動的補救方式。依法,投保單位本來就應在員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即使雇主沒有當天申報,保險效力原則上仍以離職當日 24 時停止。若因雇主未依規定退保,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投保單位還可能負賠償責任。

就你描述的情況,建議你現在按這個順序處理:
1.先把「最後在職日」固定下來
你可先用文字方式要求公司立即辦理退保,並清楚寫明你的最後工作日,例如:
「本人於 2026/4/9 到職,實際最後在職日為 2026/4/9,請公司依規定辦理退保,並提供離職/服務證明文件。」
這樣做的目的,是把日期、你已催告過的事實、以及對方是否拒絕,都留下紀錄。若之後真的影響失業認定,這些都會是你的重要佐證。依法,雇主也不得拒絕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若拒絕,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或申請調解。

2.不要只等公司開證明,直接回就業服務處說明「文件取得有困難」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明定,失業認定原則上要檢附離職證明文件;但如果你一時拿不到,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可以先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而且未檢齊文件時,原則上有 7 天補正期間。換句話說,你不是非得等到公司配合,才有機會把程序往前推。

3.若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還可以請地方主管機關介入
官方也有明文說明:離職證明文件不一定只能由公司開,符合一定情況時,也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包括雇主不願出具、公司關廠歇業、雇主人行蹤不明、或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且已進入調解等,地方主管機關可依個案查證後協助處理。

4.若你原本是以前一份工作「非自願離職」,這次短暫上工不到 14 天,仍可能保住原本資格
這一點對你非常重要。勞保局法令規章有載明: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你這次是 2026/4/9 去做、隔天未再出勤,時間上看起來屬於 14 日內的短暫就業,理論上可請就服站協助確認是否適用前一次非自願離職資格。

5.但要誠實區分:你現在卡的是「退保程序」,還是「離職性質」
失業給付的前提之一,是要符合非自願離職等法定條件。若你這次 4/9 的這份工作,就是你現在唯一主張的離職事件,而實際情形又是你隔天自己沒再去,是否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會是另一個關鍵問題;不能只看公司有沒有退保。相反地,若你本來就有前一份工作的非自願離職基礎,這次才比較像是「短暫再就業」問題。

你現在去就業服務處時,可以直接這樣表達:
「我在 2026/4/9 曾短暫到職,但實際未持續任職,公司目前尚未完成退保,也拒絕開立離職證明。我想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先提出書面說明,並請問是否可給我補正期間;另外,我原本是前一份工作非自願離職,這次短暫就業未滿 14 日,請協助確認是否可沿用前次非自願離職資格辦理失業認定。」

若公司今天仍不退保、也不開證明,你就同步做兩件事:
一是回就服站要求先收件或先受理書面釋明;二是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訴或申請調解,主張雇主拒發服務證明、延誤退保已影響你的失業認定權益。官方也明確指出,若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爭議期間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只是如果最後認定不符資格,已領部分要返還。

以上回覆及作法建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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