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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另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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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另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