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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即1+1/3)。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即1+2/3)。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即1+1/3)。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即1+2/3)。
(3)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例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即使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加發1天工資,另外需再給1天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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