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餐飲月休6天,8小時無休,喝水吃飯廁所見縫插針,這樣正常嗎?
以前沒做過餐飲業對這行不太熟⋯
工作內容除了上爐烤炒台外其他內外場所有工作全都要做,不管大小月就月休6天,上班8小時無休,如需喝水吃飯廁所只能想辦法自己見縫插針,另因開店時間從中午到早上所以晚班是凌晨下班/大夜是早上下班,還有聽前輩說排班可能會一次上七~十天左右才休一兩天,薪水方面含全勤未扣勞健保是4萬,請問這樣算下來正常嗎?

勞動檢舉書(具名檢舉)
一、檢舉人基本資料
• 姓名:_____(請填寫本名)
• 身分證字號:_____(請填寫身分證字號)
• 通訊地址:_____(請填寫住址)
• 聯絡電話:_____(手機或市話)
二、被檢舉單位基本資料
• 公司名稱:_____(請填寫公司或餐廳全名)
• 統一編號:(如知道可填,否則可空白)
• 工作地點:_____(實際工作的分店或地址)
三、檢舉事項
本人曾於__年__月起,受僱於上開公司,擔任_____(職稱,例如內外場人員、廚助等),現檢舉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如下:
1. 未依法給予休息時間
• 每日工作8小時,期間未安排30分鐘以上之休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
2. 例假制度違法
• 每月僅休6日,且曾有連續工作7至10日以上之情形,未每7日內給予1日例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
3. 工時過長、排班異常
• 排班超過法定每週40小時,且夜間至凌晨、大夜輪班未安排足夠休息。
4. 夜間工作保護不足
• 長期從事晚班、大夜班,雇主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基法相關規定安排適當輪班與健康維護。
5. 薪資報酬低於標準
• 雖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40,000元,但扣除超時工時及未給加班費後,實際時薪疑似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四、檢附資料
(請列舉你手上可以提供的證據,比如)
• 排班表影本
• 上下班打卡照片或紀錄
•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截圖
• 薪資單或匯款明細
五、檢舉訴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及相關規定,
請貴局受理本案並派員至現場實地勞動檢查,
並依法對違法情事予以糾正及處分,
以維護勞工基本權益。
檢舉人並請求勞工局依法保護本人身分,
若遭不當對待,將另依法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申訴。
此致
____市(縣)政府勞工局(或勞工處)
檢舉人:____(簽名)
中華民國 __年__月__日
小提醒
• 親自送件時帶身分證影本,現場填寫或直接附上檢舉書。
• 送件後要留收執聯(證明你有送出)。
• 之後如果勞工局有來電或來信通知,一定記得接聽/回覆。
• 不要匿名檢舉,絕對被吃案,直接跟勞工局說清楚,表明立場具名檢舉,匿名檢舉會「特別」抽查,具名檢舉就一次掃全部。
餐飲業工時與休假安排合法性分析意見書
一、前言
依據當事人所述,現任職之餐飲業工作內容及條件如下:
• 月休6日,不分大小月。
• 每日工時8小時,期間不得正式休息,僅能自行見縫插針飲水、用餐及如廁。
• 工作內容涵蓋內、外場所有職務,包括烤台、炒台等重點作業。
• 輪班時間跨及晚班及大夜班,凌晨或早晨下班。
• 排班安排可連續工作7至10日後始得休息1至2日。
• 薪資為新台幣4萬元整,尚未扣除勞健保。
經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令檢視,該工作條件有重大違反情形,特陳述分析如下:
二、工時與休息制度違反分析
(一)連續工作時間與休息權侵害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連續工作4小時應有至少30分鐘之休息時間,不得以任何名義剝奪。
當事人每日工作8小時,無正式安排休息時段,僅能自行在工作間隙短暫補充水分、用餐或如廁,此屬明顯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且可能侵害勞工之身心健康權益。
(二)例假制度之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七日內至少應安排一日為例假,例假應使勞工得以完全休息。
當事人表示輪班期間可連續工作七至十日後始休息,且月休僅6日,顯然未確保每七日內至少一日休息,此亦屬重大違法,雇主依法應負行政責任。
三、工時總量與輪班排班違法分析
(一)月休不足與總工時問題
勞基法原則上規定工時不得超過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且應依法安排休假及國定假日。
當事人月休僅6日,換算下每月實際工作天數達24至25天以上,推估月工時已接近或超過200小時。若再考量連續輪班及夜間工作負荷,明顯屬於過勞風險高度群體。
(二)夜間工作之保護規定未遵守
夜間(22時至翌日6時)從事勞務者,雇主依法應注意健康管理、適度輪休,並應適用特殊夜間工作保護措施(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9條)。
當事人之輪班內容涉及深夜及清晨工作,若無安排合理輪班間隔及健康措施,亦屬違法。
四、薪資報酬合理性分析
雖當事人薪資為新台幣4萬元整,表面高於基本工資,但因超時工作未加給加班費、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若依實際工時換算時薪,可能低於法定基本時薪(2025年標準:每小時183元),構成變相壓低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之情形。
五、結論
綜合上開分析,當事人所任職之餐飲業工作條件,涉及多項勞基法違法行為,包括:
• 未提供依法規定之休息時間。
• 未依法安排每週例假。
• 排班過度緊湊,工作時數過高。
• 夜間工作保護不足。
• 工資給付與工時換算顯失合理。
建議當事人應保全相關出勤證據(如班表、打卡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必要時可向勞動檢查機構(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舉,並考慮申請調解或勞資爭議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1 提問者首次接觸餐飲業,詢問月休6天、8小時無休、排班狀況與薪資是否正常。
2 餐飲業普遍工時長,但8小時無休飲食廁所見縫插針,絕對不合理。
3 依《勞基法》,連續工作4小時應有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
4 月休6天雖不違法,但若排班連上七至十天,明顯過勞。
5 薪資4萬含全勤,未扣勞健保,在餐飲業偏中低偏辛苦型待遇。
6 上爐、內外場全包屬「一人多工」,但應有合理分工安排。
7 晚班凌晨下班、大夜早上收班屬夜班工作,應加給夜班津貼。
8 未依法提供充分休息,長期恐影響健康與工作穩定性。
9 見縫插針喝水吃飯,屬於違反基本人性需求的管理模式。
10 此工作環境、條件已偏向過度壓榨,建議審慎考量留任。
11 若選擇離職,記得保留打卡紀錄、排班表,以備申訴之用。
12 祝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