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4/2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被公司要求造假該怎麼應對

上個月,一個夜班同事在倉庫裡摔倒,摔到頭申請了幾天病假。
公司安衛部讓一個女同事口頭勸他改成工傷假,聲稱不會被懲處,讓他簽了約談之類的東西。
轉頭安衛部經理簽時改成要懲處,還直接讓副總簽完了。

我是負責部門出勤紀錄的,上個月因為到月底都還沒簽出那個工傷簽呈,人資就讓我先寫了病假簽呈做出勤結帳,也是口頭說之後他們看到工傷簽呈就會直接轉工傷假。

但現在一直來逼我寫『病假轉工傷假』的簽呈,還一直跳針說『這是出勤跟懲處沒有關係』,但要他們把工傷簽呈拿出來給我做簽呈附件他們又不願意。

而且沒有主管去跟當事人談說改成要懲處了,
我應該如何把自己從這一連串欺騙裡摘出來阿?

我不想變成唯一一個有紙本紀錄說要改工傷的人阿……

補充一
安衛部經理堅持改懲處的理由是『進倉庫戴安全帽是常識,所以他受傷就要懲處』,但實際上公司根本沒有明文規定,有紙本規定且宣導的只有『開推高機要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而已,而且公司根本沒有提供安全帽給所有會進出倉庫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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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貴公司值夜班同事於倉庫中摔倒受傷一事,若是屬於執行職務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補償責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如貴公司亦認定該夜班同事的受傷為職業災害,即應於其治療、休養期間改以公傷病假處理(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參照),並補足該名同事於請普通傷病假期間所折半發給的工資。
至於該名同事在倉庫裡摔倒致傷及頭部一事,是否如您所說貴公司並無明文規定,縱有規定亦僅限於『開推高機要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而已,貴公司並未提供安全帽給所有會進出倉庫的員工等之情形,此屬於貴公司有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或該名同事是否亦與有過失,以及是否應受內部懲戒的事實認定問題,與上述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而給予公傷病假是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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