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公司用南北調職的方式逼人離職,能申訴嗎?
在目前的公司三四年了,都是處理一些文書行政類的工作,
在部門的主管換人之後,就常常會有人事的異動,像是工作內容的調整,或者是調職都有。
而且多數都是沒有給什麼選擇的,就是通知你,之後什麼時候要去哪個部門,工作內容換成哪些。
我的情況是要從北部的辦公室調去中南部的辦公室,然後有給我那邊兩三個工作內容作選擇,並且給我大約兩個月的時間做準備。
跟主管反應後得到回覆是,北部這邊沒缺了,所以才讓我去中南部,不過去的話,可能公司就會在當地找人替補,所以讓我回去想一下。
由於在北部房子是租的,我也不可能在這個時候下去中南部就業,所以如果在這段期間沒有找到新工作,那我勢必是要離職的。
想請問,這樣能請公司資遣我嗎?
如果公司不願意資遣的話該怎麼辦?
您好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62/47092/post
根據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發佈的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4款規定:「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所稱「過遠」及「必要之協助」之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主因個別勞工之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各不相同,實務上,大多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需增加相當之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等情形,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予以綜合判斷。
建議您先向公司人資部了解是否遵循勞基法調動工作距離「過遠」的部份給予您「必要之協助」,若公司無法配合時,您再搜證到就近縣市政府勞工局洽詢您的勞工權益能夠如何的爭取。
祝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