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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5/8/2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然侮辱霸凌,公司還不給資遣費

各位找工作資深前輩們您好!
小弟最近遇到一件真的困擾事情,主要靠自己實力連過好幾關面試入取,就因為非本科系主管不當言論與公然侮辱(公然貶低學歷),事後人資吃案,表示有(調查)但是並沒有會議記錄,動用勞基法14條先行離開。

1.實力任用並做10天(有表明非本科系)
2.人資吃案(對方連會議記錄佐證都有問題,都說有卻沒有紀錄)
3.勞動契約試用期(屬資方違反勞動契約,不願意給資遣費並賠償),以勞工局調解不成立

目前準備要進入法院程序,我自己其實很清楚知道這間公司並"非久待之地",前輩們是否相關經驗,目標想拿回自己該拿的,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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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依據的法條
👉「雇主有其他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事,致勞工難以繼續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如果能舉證「主管公然侮辱」+「公司未妥善處理」,就可以主張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2. 資遣費問題
一般情況:勞工自己提出「14條終止契約」 → 等同「非自願離職」,依法可請領資遣費。
公司不給資遣費:常見理由是說「沒有證據」或「不是雇主違約」。這就是你卡住的地方。
3. 勞工局調解不成立 → 法院程序
調解不成立後,走法院訴訟是合理步驟。
舉證重點:
主管侮辱你的具體事實(時間、場合、證人、錄音)。
公司人資有「說有開會卻沒紀錄」的矛盾點,顯示未盡調查義務。
你因為職場霸凌難以繼續工作,才依14條離職。
4. 實務經驗分享
法院勝訴率不算低:如果能提供「錄音、簡訊、LINE紀錄」等證據,很多案例勞工會勝。
時間成本高:勞工訴訟可能要一年以上,對方可能上訴到二審。
金額 vs 精神:資遣費你只做10天,數額不高,可能只有幾千元~1萬內。這會變成「原則 vs 實際利益」的取捨。
5. 你可以考慮的選項
打官司到底:目標是「留案底」,讓公司知道不是隨便欺負人。
放棄金額,保留紀錄:把調解書、勞工局不成立紀錄留好,未來找工作若遇勞檢,可用來支持自己的說法。
👉 總結:
你確實有法律依據請資遣費,只是因為「工時短、金額小」,公司硬拖,你才會陷入困境。金額小但你很在乎尊嚴,打官司是 OK 的;但要有心理準備,時間成本會比金額大。

1.職涯漫漫,選擇一個自己舒服的環境&適合自己發揮的圈子。
2.遇到不合適的圈子,不是自己離開或者被請離開,這種現象在職場中常見。況且才10天就有結果,不耽誤彼此的青春,好事一樁!
3.申訴的目的不外乎權益(錢)與賭一口氣,倆著之輕重請自我權衡。
4.回到原點,職涯漫漫,何不重新整理,把力氣放在找一個自己能發揮的圈子呢?
僅提供個人看法供參

您好
雖然沒有相關經驗但想和您說辛苦了,遇到言語霸凌和侮辱誰都難受。既然已經選了一條路走,就放寬心,但需提醒法律是條漫漫長路,如果金額不是太大,可能要權衡投入的精力和時間值不值得。另外,法律講求證據,人證、物證是否對您有利也要先評估。另一件事,有時求職時看不同職務或老闆工作方式,資方也會做背景調查,如果有案在身,不論是否有理,都會有個刻板印象,這部分您可以斟酌 ,也祝福您很快再找到一個合適的工作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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