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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7/1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離職預告期已到,原公司尚未跑完離職流程

想請問如果離職日已到,但公司內部的離職流程尚未跑完,請問我該如何?

我有依照勞基法流程提出離職並符合預告離職日的所需預告天數,且有離職預告信件為證。

在麻煩大家幫忙解答,感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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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職日已到而公司內部的離職流程尚未完成,您可以跟公司進一步溝通,了解有關流程的進展情況,並留下證據。
通常公司會在預告期間內完成所有相關程序,但如果發生延誤,您可以主動追蹤或詢問,確保流程能順利完成以免影響下一個工作報到或其他重要事項。
離職就跟退伍一樣,只要您按照勞基法規定提出,時間到您就可以走人,公司不得阻攔,也不能藉口不開服務證明。違反者除了會被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還會被公布公司負責人的名字,沒有公司敢這樣做的。

根據1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根據2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第4項:「
III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IV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根據3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公告的網址請參考: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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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習慣用情→理→法的順序做事情,離職要盡量離的漂亮好聚好散,不確定公司是故意為之還是流程上HR遇到阻礙,建議找HR溝通詢問一下,若不是下一份工作已經要報到銜接,或已安排其他要務,那配合公司晚個幾天不用太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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