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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6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公司擅自調動職位,可否直接要求公司資遣我?

去年10月因公司組織調整,我的直屬主管被更換。
新任主管依其安排,將我原先負責的亞太區客戶轉為台灣區客戶,工作內容與性質與原職務有明顯差異,很多地方都需要重新學習適應。

此外,主管亦要求我後續協助承接客服相關工作,職務內容有擴增情形。另在實際執行上,台灣區業務模式與原先差異較大,且需承擔部分前任人員未負責之報表與工作項目,整體工作負荷與性質均有所改變。

想請問在上述情況下,是否可認定為勞動條件之重大變更?若員工無法適應或不同意此調整,是否有權要求公司進行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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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另勞基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當雇主有違反契約、法令、不給付工資、施暴或危害健康等6種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的情形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且可請求資遣費並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條文旨在保障勞工在惡劣工作環境下能立即脫離。

法條依據是這些,不過還是先跟人資反應,後續看怎麼調整,如果還是不行,只好走勞資爭議,但還是希望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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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可以拒絕,要求資遣
不過風險就是跟主管和公司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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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你工作內容改掉,只要沒有降薪、沒有刻意整你,其實大多是合法的,所以你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資遣你。
你現在這種情況(換客戶、工作變多、要學新東西),多半還算在公司可以調動的範圍內。
除非出現像是:
薪水或獎金變少
職務被降級
工作內容差很多(例如業務變行政)
明顯是在逼你走
這種才比較有機會主張「不合理」,進而談資遣。
簡單說:
現在這樣,公司不一定違法,你也沒辦法直接叫公司資遣你。
正常說,你太年輕只是不爽被調動而不爽的抱怨表示你還是可以勝任的。
如果不想忍受就直接離職你也不會上來貼文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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