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2/2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出差的交通時間的時間是否可視為加班?

由於工作關係,大約一周會有一到兩天需要到高雄當天往返的出差,但因為家住基隆,因此通勤時間大約去程和回程都要各三小時左右(摩托車+台鐵+高鐵+小黃),通常早上六點出門,回到家可能都晚上10~11點,雖然公司有補助車費,但卻不將通勤時間換算為加班,想問請人資法令前輩,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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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
二、因此,您出差高雄的在途交通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因法無明文規定,故是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亦即可與雇主約定將出差在途交通時間比照工作時間計算,若有超出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即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惟在通常情形下,雇主會考量員工在途交通時間與正常工作時間,其提供勞務的強度或密度,二者有所不同,甚至會認為員工在途交通時間並不受雇主的指揮監督,與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無異,業界應較少將之比照工作時間計算,但若在途交通時間雇主已經交辦事務,實際提供勞務時,此一實際提供勞務時間即應算入工作時間內),或雇主以其他名目(例如差旅津貼)給予員工補償,後者應是企業可以思考的作法。
三、建議您可以向公司人資人員或透過公司員工意見箱反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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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雖然我不是人資法令相關的專家
不過您的問題建議可參考以下文章說明:
《被公司指派出差時,交通時間算不算工時呢?》
https://twworkforce.com/2020/09/30/transportation-time/#2-

摘要地說,由於您是直接從家裡出差往返
目前勞基法是沒有明文規範通勤時間應計視為工作時間
所以通勤時間是否算加班費必須由勞資雙方妥協
不過如果您有書面或網路 e-mail 證明,在回到家之前
您通勤時仍在工作,且累積工時多於正常工時(8 小時)
是可以請求加班費的
如果公司不願意出加班費,也可以協商用其他方式補貼
如膳雜費、補假等等津貼替代
以上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實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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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周會有一到兩天需要到高雄當天往返的出差,但因為家住基隆,因此通勤時間大約去程和回程都要各三小時左右(摩托車+台鐵+高鐵+小黃),通常早上六點出門,回到家可能都晚上10~11點,雖然公司有補助車費,但卻不將通勤時間換算為加班。
2. 通勤時間依據每個人住家與辦公室距離遠進,路線選擇,交通工具,路況鬆緊,而會有不同通勤時間。同一個人,每天的通勤時間也會有不同。
3. 要將通勤時間納入加班,會有實質的困擾。
4. 通勤基隆至高雄,應屬特定支援勤務,在特定的時間範為,屬特殊情況。補助車費正常,考慮加班費會有困難,但補助摩托車維修費,可以討論。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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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不違法,但可談國內出差費、誤餐費,零用金等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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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觀察公司前輩或是文化是如何?他們有申請或是就是沒有報外商出差很希望您能運用假日晚間或是下班時間出發,跨到六日也沒報加班基本上沒有對錯,請視公司規定若是您不喜歡這模式抑或對於身體狀況已經有不良影響那可能真的要跟公司討論看看,但是若沒有建議您工作就是要按照規定如果您是老闆您會希望員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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