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無法配合外派(國內)算不算非自願離職
目前已離職五天,以下事情想很久想不通!
入職時並未被告知此職位未來需隨工程外派至外縣市,(如有告知定會再三深思熟慮)已就職一年多才被告知未來需外派,因近期正巧家庭狀況不理想,故無法配合外派,雇主詢問我“那這樣你不就要找工作了”,我回答是。但這件事情越想越不對,我覺得如果不需要外派的話我能繼續在這邊做得很好(以下還會提到公司搬遷一事,先後順序外派是發生在搬遷之前),那我應該算是被迫離職?也就是非自願,能請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且雇主不得拒絕?
另,還有一原因導致萌生離職念頭:便是公司近期搬遷,使我的上下班通勤時間由單趟約10分鐘變為單趟約30分鐘,個人覺得太遠,且沒有任何交通補貼,據我所知非自願離職書上有一選項為遷廠,請問此情況是否適用此選項主張為非自願離職?敝人在此先謝謝各位職場前輩。
您好
開宗明義 ,"你以離職5天" ,是嗎? ,所以你現在是在回顧...,是嗎? ,越想越怪 ,越來越不爽...,是嗎?
那你離職單有簽嗎? ,離職單上寫的是什麼? ,你有交接? ,如果你是非自願離職 ,那你離職單上的原因不是應該要寫嗎? ,所以離職單上寫自願離職你也簽了嗎? ,因為你給的資訊不是很完全 ,沒有前因 ,只有過程 ,以下幾個面相提供你參考 ,你聽聽看.
1.離職應該會有離職手續 ,不會今天叫你明天不用來 ,你就不用來 ,總是要交接 ,要簽離職單 ,最少也要歸還物品吧(制服 /相關鑰匙 /公司物品...) ,還有要確認你的最後工作日和結清你的相關款項(有無借款 /有無罰單/其他...) ,所以離職單上也會有你的最後工作日和離職原因 ,應該還要你的簽名 .不是嗎? ,當初他有暴力脅迫你簽名嗎?
2.非志願離職要事先通報 ,要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會有法規規定的相關流程 ,如果沒有事先通報 ,會有罰則 ,到底你的情形應不應該算非志願離職 ,因你敘述的不明 ,很難去判斷 ,但如果你是已經簽了離職單 ,離職單上的離職原因是勾選生涯規劃 ,而且你也簽名了 ,那請問你要如何來解釋呢? ,是當初他有暴力脅迫你簽 ,還是他叫你簽你就簽(那你為何要簽名呢?).
3.不管爽或不爽 ,高興或不高興 ,那一頁都翻過去了 ,你不是應該把重心放在趕快找下一份職場 ,怎麼還有時間在想這些事 ,如果你越想越不對 ,越不爽 ,那就準備好相關證據 ,直接去檢舉 ,大家不是靠用說的 ,就如我上面說的 ,如果你自己都有簽名確認了 ,那為何現在又反悔呢? ,如果真的不合理 ,你可以拒簽(現在不是連警察開單都可以拒簽了) ,就像簽保證人一樣 ,你不能叫你簽就簽 ,然後回去想一想不對 ,然後說當初簽的不算? ,你覺得可以這樣嗎?
4.大家都有生活要過 ,大家都有壓力 ,如果你要爭取你的權益 ,那當然是可以 ,那就要花時間 ,花精力 ,因為要去開協調會(也許會開個幾次) ,要準備相關資料(因為前家公司也會準備資料 ,那你不能只憑嘴來回覆 ,那就是各說各話) ,如果你有新工作 ,你當到職 ,可以方便這樣一直請假嗎? ,萬一被人知道你都是去開協調會 ,是因為跟前家公司還有糾紛嗎? ,萬一傳出來你覺得對你會是好的嗎? ,我沒有要幫哪一邊 ,這是你自己要思考的 ,也許當初沒有想清楚或看清楚就簽 ,那也是一個經驗 ,自己有學到 ,下次就不會再犯.
5.最後就是 ,你文中敘述的狀況 ,當初到職時應該會簽勞動契約 ,若是有相關變動 ,例如職務調整 /調動 /或是工作時間 /工作地點改變...,都應該重新簽訂 ,如果你覺得不合理 ,你有跟主管反應過? ,反應了幾次? ,有跟相關單位反應過? ,反應了幾次? ,個人目前的公司勞工 ,連薪水被多扣勞健保費用 ,都立馬打電話來詢問了?(多繳一塊錢都不行) ,那你為什麼當時不問清楚呢? ,現在事後才...又...,那我們現在告訴你 ,對 ,這算非自願離職的狀況...,然後呢? ,又怎樣? ,還不是你自己要去面對 ,不是嗎?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以下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外派
(一)是否為非自願離職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自願離職:
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或遷廠,致勞工失業。
因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勞工生命、身體或健康有危險之虞。
因雇主惡意解僱勞工。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在您的情況中,雇主要求您外派至外縣市,您因家庭狀況不理想無法配合,因此您可主張為非自願離職。
(二)雇主是否得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7條規定,雇主有前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於勞工離職之日起10日內,向勞工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並出具離職證明書。
因此,雇主不得拒絕您申請非自願離職書。
二、公司搬遷
(一)是否為非自願離職
在您的情況中,公司搬遷致使您的上下班通勤時間大幅增加,您認為太遠,且沒有任何交通補貼。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因事業單位遷廠,致勞工失業,可主張為非自願離職。
(二)是否適用遷廠選項
非自願離職書上的遷廠選項,係指雇主因事業單位遷廠,致使勞工無法繼續工作,而離職的情形。
在您的情況中,公司搬遷致使您的上下班通勤時間大幅增加,您認為太遠,因此您可主張為遷廠,並適用非自願離職書上的遷廠選項。
三、建議事項
您可向雇主表明您欲申請非自願離職書,並請雇主於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出具離職證明書。
若雇主拒絕您申請非自願離職書,您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四、結語
以上回覆僅供您參考,您可依自身情況調整。
祝福您求職順利!
在您的情況中,您入職時並未被告知此職位未來需隨工程外派至外縣市,已就職一年多才被告知未來需外派。由於您家庭狀況不理想,故無法配合外派。因此,您可以主張您是因正當事由而無法繼續工作,而終止勞動契約,不視為自願離職。另外,公司搬遷導致您的上下班通勤時間由單趟約10分鐘變為單趟約30分鐘,您認為太遠,且沒有任何交通補貼。因此,您可以主張您是因雇主遷址而無法繼續工作,而終止勞動契約,也同樣是不視為自願離職。
如果您決定要主張非自願離職,建議您先與雇主協商,請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如果您與雇主協商不成,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提告。
以下提供您一些建議:
收集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契約、工作內容說明書、外派通知書、公司搬遷通知等。
與雇主協商時,應保持冷靜與理性,並明確表達您的訴求。
如果您需要法律協助,可以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