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已有工作一個月後離職填寫履歷或打履歷要註明嗎?
請問去應徵公家機關或學校時履歷表上需要附註工作經歷,若前一個工作已經做有一個月的時間,這樣填寫履歷時「工作經歷」要附註嗎?
回答 3 則
您好,
如果這份一個月歷程的工作,對您的經歷並沒有加分作用,在填寫履歷表中可以不需要列入。
但如果在面試時被問起,建議要據實說明,因為如果未來有錄取到職後,人資單位可能會查詢到您過去的投保紀錄。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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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工讀或實習, 否則不到半年都不建議放, 當然太常換工作也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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