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入職一年後,公司要求簽約才可發放年終獎金是否屬違法?
母公司:A
子公司:B
事情是這樣的,我兩年前到職於A公司,入職前有明確知道會借調至B公司工作,但身分仍是屬於A公司的員工,去年9月中,B公司宣布發放季獎金,並告知2024年底會提供轉調方案,可從A公司退職至B公司,成為B公司正式職員,因此要求員工選擇B公司季獎金領取方式,由A公司借調的同仁因已依照A公司制度領取獎金,如領B公司獎金將產生重複領取,若選擇領取B公司獎金且2025年仍維持A公司借調身分則獎金應繳回給B公司。
由於相信公司會在2024年底提出方案,讓我們順利轉去B公司,因此我選擇領取B公司的季獎金。結果到了2025年,轉調方案不但沒提出任何一字,且AB兩公司還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臨時新增的合約,借調人員才能領取母公司A的年終獎金,且合約指出轉調方案將延期一年,預計年底才會提出,等到方案提出之後,確定轉至B公司時,需至少待滿兩季,如果未滿兩季就離職則須依比例將B公司所發放之Q2、Q3季獎金退回給B公司。
入職時的勞動契約並未有任何離職須繳回獎金的條文,後續公司使用不發放獎金方式來脅迫員工簽訂合約,及變相綁約否則要求將已發放的獎金繳回,以上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1 你原為A公司員工,借調至B公司,已依A公司制度領獎,後因B公司獎金制度變更,導致簽約爭議與獎金發放問題。
2 獎金屬工作報酬:已發放的獎金屬於勞動報酬,公司不得隨意要求返還,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
3 強迫簽約不合法:公司要求簽訂新合約作為發放年終的條件,可能涉及違法變更勞動契約。
4 變相綁約違規:原契約未載明離職須退還獎金,強制簽約並要求退還,恐違反《勞基法》第26條。
5 違反契約自由:勞工有權選擇是否續簽新約,公司以獎金施壓,恐涉及《勞基法》第14條規定的「重大契約變更」。
6 合約變更應雙方同意:公司單方面延後轉調方案,且附加不合理條件,可能涉及違反誠信原則。
7 應向勞工局諮詢:建議攜帶相關文件(原勞動契約、獎金發放規定、公司通知)向當地勞工局諮詢。
8 可向勞資爭議調解申訴:若公司堅持違法要求,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維護自身權益。
9 避免簽署不合理條款:若簽約內容涉及不合理退還獎金條件,應拒絕簽署並尋求法律協助。
10 公司違規可罰款:若公司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79條開罰。
11 保留所有證據:保留簽約通知、獎金發放紀錄、公司內部信件等,以備後續申訴之用。入職一年後,公司要求簽約才可發放年終獎金是否屬違法,您已領2024 B公司季獎金,2025仍在職A公司,應該退回B公司季獎金,直接領A公司年終。但公司多了臨時新增的合約,導致一團混亂。
12 祝福你。
一、公司這樣的做法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主要有以下幾個爭議點:
1. 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包含獎金、津貼等。
若年終獎金已在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且發放方式有固定標準(如以績效或服務年資計算),則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公司不得任意更改發放條件。
→ 問題:A公司在發放年終獎金前臨時要求簽約,是否構成變相克扣工資?
若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內無明確規定「需簽訂新合約才發放年終獎金」,但公司現在臨時增加條件,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給付不得無故扣減」**之規定。
2. 要求簽約才能領年終獎金,是否構成變相強迫勞工接受不合理契約?
公司要求你簽署附加條件的合約(例如轉調方案延期、待滿兩季、離職須退還獎金)才發放年終獎金,可能涉及變相限制勞工選擇權,這涉及:
《勞基法》第9條:「勞工對於工作有選擇權,不得強迫勞動。」
《民法》第247-1條:「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若公司單方面修改勞動條件,且以不合理的方式強迫簽約,可能構成不公平契約,員工有權拒絕。
→ 公司無權以發放獎金作為條件,要求勞工簽署不合理的條件,否則該合約可能無效。
3. 要求員工繳回已發放的獎金是否合法?
你在2024年選擇領取B公司的季獎金時,是基於公司當時的承諾(年底提供轉調方案)。但現在公司不僅沒有提供方案,還要延長一年,並要求你簽約或繳回獎金,這可能涉及違反誠信原則與勞動契約的約定:
《勞基法》第26條:工資不得預扣或要求退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民法》第148條:契約當事人應依誠信原則履行義務,不能濫用權利。
→ 若公司當初未明確告知「未轉調將須退還獎金」,而現在卻以新規定要求退還,可能構成違法。
4. 勞工的因應對策
蒐集證據
勞動契約、公司內部公告、HR或主管的書面通知或Email、相關錄音紀錄等。
若有「2024年底轉調」的承諾,也應保留當時的證據。
二、與公司協商
可向HR或主管反映:「當初選擇B公司獎金是基於轉調承諾,若公司無法履行承諾,不應要求簽訂額外條件或繳回獎金。」
強調《勞基法》禁止無故扣發工資,公司應依法發放年終獎金。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若公司堅持不合理要求,可向勞動局檢舉,要求勞動檢查。
申訴時可強調:
1.變相扣發年終獎金
2.強迫勞工簽訂不合理契約
3.要求退還已發放的獎金
勞動局會調查,若違法,公司可能面臨罰款。
法律諮詢
可諮詢勞工法律服務,如:
免費勞動法諮詢(各地勞工局提供)
勞動法專業律師,了解提告可能性。
三、結論
公司做法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不得無故扣減)、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及《民法》誠信原則。
如果公司強制要求簽約或扣發年終獎金,建議你先蒐證、向主管溝通,若無改善,可向勞動局申訴維權。
謝謝您的回答,想另外詢問:
1. 合約上並無提及不簽就不給年終,是人資說明合約時口頭上提到的
2. 這份合約是已發放獎金後1~2個月,才追加要簽署的,內容是寫「若未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由A公司離職,並離職後立刻轉任至B公司,員工同意無條件返還特別獎金給B公司」
3. 目前沒有任何錄音證據
根據以上,因為告知需簽約的當下,一直被要求要現場簽名,否則會無法在發放獎金當天拿到年終,目前是有簽屬這份合約,在法律上,如果離職我是否就沒有機會不退回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