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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所稱不實之廣告,依文義解釋,應指廣告之內容與客觀上之事實不符合者而言;即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所為之廣告或揭示內容確與實際不符時,即該當於該法之規定。該廣告就欲徵求之員工既表明勞保及健保為該公司員工之福利,衡之社會一般觀念及常情,如有應系爭廣告前往原告處並獲聘任者,按理自應依上開廣告提供勞保及健保,方符廣告之旨。本件原告確有刊登不實廣告之情事,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4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本件雇主因而受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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