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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2.另外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也提到,可輔以其他可資證明勞工出勤時間之紀錄文件或資訊檔案。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記錄(如GPS或是行動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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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2.另外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也提到,可輔以其他可資證明勞工出勤時間之紀錄文件或資訊檔案。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記錄(如GPS或是行動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