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醫療業上班2年想轉職,原公司卻說提離職後2個月才能走,合理?
1.私立科大日校畢業,實習+工作+打工經驗到今年大約9年
2.目前工作薪資不符預期,想帶職找工作,舊公司卻說提離職後須2個月才能走,查證勞保局,此項規定屬違法,但不能匿名舉報,怕會有危險,該怎麼辦呢?
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回饋如下,提供參考:
一、您提到舊公司說提離職後須2個月才能走,或許舊公司的設想是,一則您需要辦理工作交接,二則舊公司需要招募填補您所留缺額的人選,以及新人報到後須學習上手等所需時間,但此一作法並不合法。
二、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亦即您只要遵守上述法定預告期間規定即可依個人意願離職。
三、「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
四、您對勞工主管機關或勞檢機關提出舊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的檢舉時,固然須以具名方式為之,但相關法令也有規定,受理的勞工主管機關或勞檢機關對申訴人或檢舉人的身分必須加以保密。但若您的舊公司受僱人數不多,且您檢舉的內容與您的離職一事,如很容易與您做一聯想時,確實需要多一份考慮,當然,您可以在正式離職後,再做檢舉。此時,勞工主管機關或勞檢機關即會就您的檢舉對舊公司進行勞動檢查,您的作法,將會嘉惠於其他還在舊公司任職的同仁。
祝您職涯順心如意!
您好!
看你當下如何談耶!
如果說通常離職前有30天預告通知,基本上錢領到就不會出現在公司就已經盡到告知義務,不清楚你跟貴公司有沒簽署勞動條約,如果有直接撥打勞工局做詢問,至於檢舉沒什麼必要,你該做有做到,不上班他拿你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