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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工作規則如果沒有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雖然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備,還是有效力的。
只是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在面臨勞動檢查時,沒有主管機關的核備文號,會被行政罰款的,建議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時,還是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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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工作規則於內部網路公告並說明路徑與查閱方法,供員工瀏覽,於法並無不合,不得謂之違法,另該工作規則,若未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是否即為無效,另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若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始視為無效,反之,原則上即應視為有效,至於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僅屬是否違反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問題,不得即指該工作規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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