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9/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實務上企業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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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9月27日有一則新聞標題是這麼寫著:「少9元加班費雇主挨罰2萬」,雇主當然不服提起訴願,抗辯該公司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反覆運算,原計算方式仍無錯誤,實無法明確知悉錯誤之所在。
到底是怎麼回事?讓我們看一下平日法定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在勞動基準法上是如何規定的。該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規定如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本條項重點即在於「以上」二字。前一陣子,媒體報導加班費計算標準時,常為了方便解說,而取整數(例如月薪36,000元÷30日÷8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若加班1小時=150元x1/3=加班費50元),但此一計算結果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讀者宜請注意。
本件依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23日勞訴字第1020006364號訴願決定書仍決定駁回該雇主之訴願,理由摘要如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時工資應依同法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即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是依上開規定標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雖亦可換算成小數點方式計算,然仍不得低於上開法定標準。訴願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勞工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應不得低於3,434元,惟訴願人僅按1.33及1.66倍之標準發給3,424元,自有不足,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現將二者計算方式並陳如下,可看出本件加班費計算後至少有10元短發,雇主因而受罰。
1. 雇主: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前2小時加班總時數22小時x1.33)=2,450.53元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再延長2小時加班總時數7小時x1.66)=973.18元
二者合計:2,450.53元+973.18元=3,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勞委會: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前2小時加班總時數22小時x4/3)=2,456.67元
勞工當時月薪20,100元÷30日÷8小時x(再延長2小時加班時數7小時x5/3)=977.08元
二者合計:2,456.67元+977.08元=3,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目前實務上,企業若仍是以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加班費,多已調整成1.34及1.67作為計算加班費之標準,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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