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試用期未通過,轉任臨時工,離職單
各位前輩您好:
本人為派遣公司指派至物流公司服務之長期派遣人員,近日因試用期結束而被通知未通過考核。依據本人與派遣公司簽訂之勞動契約所載明:「若⻑派未通過試用期,同意惟可轉為臨派人員,若甲方不同意,則需自請離職」目前派遣公司表示,我須先簽署離職單以正式離開「長派」身分後,方可再以「短派」身分重新入職,並需擇期至物流公司歸還識別證。
然而,個人理解試用期未通過應屬非自願離職,理應填寫非自願離職單。對此我已向派遣公司反映,惟對方堅稱其依據「調度五原則」進行職務安排調動。但依本人理解,若屬內部職務調整,應不必簽署離職單即可進行職務轉換,是否可請各位前輩協助釐清此程序是否合理,或是否尚有其他可行處理方式?謝謝指教。
另外契約中關於試用期之規定,僅有上述那句。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一些建議與協助。針對您提到的試用期未通過、轉任臨時工以及離職單的問題,我會盡力以我的經驗與相關法規的理解來為您解答。
首先,關於試用期未通過後轉任臨時工的程序,根據您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若長派未通過試用期,可轉為短派人員,若不同意則需自請離職。這樣的條款在契約中已明載,若您同意轉為短派身分,理論上這屬於職務調整或身分轉換。然而,派遣公司要求您先簽署離職單以正式離開長派身分,再以短派身分重新入職,這一點確實可能讓人感到疑惑,因為若只是內部調整,是否需要透過離職程序來完成,的確值得進一步確認。
依據我對台灣勞動法規的了解,試用期未通過通常被視為非自願離職的情況。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若勞工因雇主原因而終止勞動關係,應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有義務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以便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因此,您提到希望填寫非自願離職單的理解是合理的。建議您可以再次與派遣公司溝通,明確表示試用期未通過屬於非自願離職,並要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您的權益。同時,若您最終選擇轉為短派身分,也可以詢問是否能在不簽署離職單的情況下,直接進行身分轉換的內部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另外,關於派遣公司提到的調度五原則,這可能是公司內部的作業規範,但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若您對此原則的內容或適用方式有疑問,可以請派遣公司提供書面說明,以便您更清楚了解其依據與程序是否合理。
再者,若您對目前的情況感到不確定或認為權益可能受到影響,建議您可以尋求勞動主管機關的協助,例如聯繫當地的勞工局或撥打勞動部提供的勞工諮詢專線1955,進一步了解相關法規與處理方式。
最後,若您決定轉為短派身分,建議在重新入職前,與派遣公司確認新的勞動契約內容,包括工作條件、薪資待遇以及相關權益是否與長派時有所不同,並保留相關書面文件作為保障。同時,關於歸還物流公司識別證的部分,建議依照公司規定妥善處理,以免產生後續爭議。
以上的回應內容是我運用生成式AI獲取資訊並協助撰寫的,最後結合了我的個人經驗和見解進行了調整。希望這些建議能對您有所幫助,祝您一切順利。
一、你目前的處境整理如下:
你是派遣公司的「長期派遣」人員,被指派到物流公司服務;試用期滿後未通過考核,被告知長派身份需結束;派遣公司提供選項:「可轉任短派,但須先簽離職單」;他們主張此屬「調度五原則」,不是解僱;你質疑這做法是否合理,並認為應屬非自願離職。
二、法律與實務觀點分析:
1. 試用期未通過 ≠ 自請離職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若雇主認定員工不適任,應以「解僱」處理,並給付資遣費,不可以要求員工自請離職。
結論:若是試用不符而離開原職,雇主依法並不需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你簽的契約中提到:「不同意轉短派者,需自請離職」
這段話雖存在,但實務上屬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保護的條款(屬於片面不合理條件),法律效力可被質疑。
即使你簽了這樣的條款,公司仍不能因你不同意調派就強迫你「自請離職」來逃避資遣義務。
3. 所謂「內部調派」或「五原則調度」應:
內部調度應是:
職務調整而非契約終止;
原有工作契約未終止、不需填寫離職單;
工資、年資不中斷。
但你現在的情況是:
要你簽離職單才重新入職 → 屬於兩段契約中斷;
這代表原契約已被解除,而非內部調動。
公司這樣操作,實際上等同於資遣再重聘,只是用「離職單」來模糊焦點。
三、你可以這樣處理:
【行動建議】
堅持填寫「非自願離職單」(公司不願給,可自己備存離職經過):
可參照:104、勞動部網站提供的表格或格式。
聯絡勞工局,要求協調或申訴:
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陳情(以公司登記地為準);
明確指出:「派遣公司以試用未過,卻要求簽自願離職單,規避資遣處理與年資保障。」
保留所有對話記錄、通知書面(包括LINE、簡訊):
作為日後若需申訴或補助申請之依據。
查詢失業給付或補助權益:
若屬非自願離職者,轉短派前若中斷工作滿14天,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小提醒:千萬不要輕易簽署「自願離職單」
一旦你簽了「自請離職」,日後:
無法主張資遣;
會影響失業補助資格;
原年資也會中斷。
如果公司仍堅持要你簽署才能轉任,你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正式書面說明其轉任政策,並標明是否視為資遣或內部轉任,避免將來爭議說不清。
結論(給你一句話總結):
「試用不通過」本質上是資遣,派遣公司不能以模糊說詞要求你自請離職,應堅持非自願離職,保留自身權益。
1.若無法通過試用期,理論上應該是要離職才對~
就程序上來說,您是要先從物流公司離職,回到派遣公司後,
經過物流公司同意,再重新以短派方式入職才對~
所以看起來,派遣公司的程序是合理的...
2.對您來說,您的僱主是「派遣公司」,而非「物流公司」...
請問派遣公司有要您填「派遣公司」的離職單嗎??
如果沒有,似乎不能算是非自願離職喔~
也就是說,這裡的離職是針對"物流公司",而非"派遣公司"~
而這裡所謂的內部職務調整,是指您在派遣公司裡的職務調動,
並不是針對物流公司的職務調整喲~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派遣公司端的規定,看起來沒有什麼問題~
至於調度五原則,應該是指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
但在這裡,您的情況也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喔~
以上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