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4/1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離職後還可以向前公司要勞動契約嗎?

目前剛從某連鎖超市離職
想詢問我是否有權利向前公司要求當初公司要我簽訂的任職同意書、委任契約書? 
因當初簽署的文件太多了也沒有一式兩份讓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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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離職後勞動契約終止,對於勞工可能會有約束的大約是保密條款或離職後競業禁止等條款,要發動仍有相當困難要件,故勞動契約對於現階段的你沒有太大實意,公司往往會提出相關資料已經銷毀等消極回應。

而若是對於工作期間有爭議,勞基法仍有相關規定,強制要求雇主保存有關資料包含勞工名卡、工資清冊與出勤紀錄,相關法櫃如下:
(1)勞基法第7條第2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勞基法第23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3)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4)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且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資與工時的舉證將會由雇主進行舉證,大幅保障勞工權益。個人建議,可以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向公司要服務證明書,確認在職期間的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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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抱歉較晚回覆
基本上在職證明可以向前公司申請,不會刁難,但其他合約不敢保證,建議致電前公司告知為何需要這些文件,看能不能提供掃描檔案參考?用協商幫忙角度,或許前公司願意協助,但也不保證!日後需謹記簽名的文件都需一式兩份自己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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