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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故若勞工爲執行職務於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且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並無違反法令,即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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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故若勞工爲執行職務於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且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並無違反法令,即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