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3/2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請問自願離職有特休嗎?

因在網路上查詢後有些人說自願離職等於失去特休資格@@
本人在107/10/入職,110/3/31離職。
公司是採用週年計算的。
想請教各位老師,這樣特休如何計算。
謝謝各位!!

回答 1觀看 457
回答 1

你好
感謝邀請回答
基本上公司都是需要給付你未休完的特休轉為薪資支付。
也建議在離職前,先向公司人資詢問特休未休完的計算方式後,再簽最後的離職手續單。

由於我很久沒實際接觸到計算特休的工作了,剛上網查詢,以下資料提供參考:

✅勞動部特休天數計算: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休換錢勞基法是同意的
第38條內有特別規範:「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天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換發成工資」。
也就表示,特休換錢完全是合理且必要的。勞工如果主張要依照勞基法休假換錢制度,老闆是不可以拒絕的,除非老闆跟員工協商,把沒休完的特休天數往下一個年度展延,且員工也同意了這樣才行。
(一) 特休換錢規則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雇主要發給勞工的特休折抵金額計算如下:
按照勞工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來計發。
上一點所說的1日工資,是在勞工的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如果是月薪制,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工資」,除以30天,等於1天所得金額。
如果沒休完的特休天數有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者,還是沒有休完,那麼那些特休就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標準」去計發。
發給工資之期限:「年度終結」要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錢,或於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如果是離職(契約終止),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立即結清工資給付給勞工。

希望以上資訊,能幫助到你,謝謝

1人拍手・
1人肯定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