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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4/5/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領過退休金的二度就業者,保障的特休有相關法令規定嗎?

已領過退休金,目前再出來工作,
公司是小工廠,因為今年案子比較少所以事情不多,想休假,但不確定身為退休後再就業者,特休日的規定與一般勞工是否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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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只要符合是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都可以依勞基法獲得相關權益,故你只要在公司滿半年以上,即可再次獲得特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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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九日。
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二十日。
因此,領過退休金的二度就業者,在特休假方面與一般勞工並無差異。

在您的情況下,您在公司工作已滿6個月,因此有3天的特休假。您可以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請,公司應予准許。

以下是一些休假申請的注意事項:

應於休假前十日提出申請。
應填具休假申請書。
若需請連續假期,應於休假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遇有緊急或特殊情形,得於事先未達規定天數前提出申請,但應補假。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可以諮詢勞動部或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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