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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給予特別休假,給予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公司可否與勞工約定以「半日」為單位,法並無明文規定,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訂,若優於法令之規定者,當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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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給予特別休假,給予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公司可否與勞工約定以「半日」為單位,法並無明文規定,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訂,若優於法令之規定者,當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