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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1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離職特休天數按月份比例計算?

到職日2016/3/8。離職日2026/3/8。
公司每年1/1會給當年度的特休假
請問我2026年請了四天假,公司說我只有三天的額度要扣我一天薪水
上網查詢說以離職日計算是滿週年應該要給我勞基法15天的假,但是公司現在說要扣錢。
想請問前輩這樣計算是正確的嗎?

回答 3觀看 180
回答 3

您好
首先 , 要先清楚公司特休制度是「曆年制」還是「到職周年制」,勞動部現在有特休計算系統(如下提供你參考) ,特休只要在職服務時間有符合規定 ,該多少天就是多少天 ,在來就是跑離職流程時 ,可詢問人事是怎麼算的 ,最後就是薪資計算 ,也要算清楚 ,如果真的有超休 ,那該還的就是要還 ,但每天怎麼算要還多少也要請對方算給你 ,如你還有其他疑問 ,建議當場要問清楚 ,跑離職單時不要隨便給各單位亂簽. 你也有年資和工作經歷了 .相信你會知道重點的.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https://calcr2.mol.gov.tw/RestDays

2人拍手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重點如下:

1️⃣ 你年資

2016/3/8 到 2026/3/8
= 滿 10 年整

滿 10 年 → 年度特休 15 天(法律標準)

2️⃣ 關鍵不在「滿幾年」,而在公司採哪種制度

公司若是:

✅ 採「曆年制」(1/1發當年度特休)

離職時會按在職比例計算。

2026/1/1~2026/3/8 只約 2 個多月
15 天 × 在職比例 ≈ 約 2~3 天

👉 公司說只有 3 天,在「曆年比例制」下通常成立。

❗ 若採「到職周年制」

做到 3/8 就滿 10 年
理論上有完整年度特休可主張。

3️⃣ 結論(最重點)

✔ 公司如果採曆年比例制 → 扣 1 天多半合理
✔ 是否合理,取決於公司是否事前明訂制度
✔ 不是「滿 10 年就一定拿滿 15 天」

要確認一件事:

👉 公司特休制度是「曆年制」還是「到職周年制」?

這決定你有沒有爭議空間。

1人拍手

查看3則回覆

您好:
就您提供的情況看,公司直接認定您 2026 年只有 3 天特休、因此第 4 天要扣 1 天薪水,未必正確。依勞動部目前的官方說明,離職結算時不能只看公司平常用的曆年制比例,而是要回到「到職日」計算實際年資。

您的關鍵點是:
到職日:2016/3/8
離職日:2026/3/8
公司平時採 曆年制(每年 1/1 給當年度特休)

先看法律原則:
1.特休年資是依《勞基法》第 38 條計算。
其中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15 日;10 年以上:每年加 1 日。
2.勞動部明確表示:
即使公司平常採曆年制、按比例分段給假,一旦離職,仍應依「到職日」與實際工作年資結算,不能只用曆年比例把法定特休縮水。
3.勞動部另有官方 FAQ 指出:
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就取得該階段特休;而且若是屆滿 1 年當天仍在職,就有滿 1 年的特休。

套回您的案例:
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是到 2026/3/8 當天結束(也就是您在 3/8 這天仍屬在職),那麼依勞動部的解釋,您已經到達新的年資門檻,離職結算時就不能只算 1~3 月按比例的 3 天。

而且這裡還有一個常被算錯的點:
您不是「滿週年應該 15 天」而已
您若在 2026/3/8 仍在職,已達 10 年門檻
依《勞基法》第 38 條,10 年以上是「15 天 + 每年加 1 天」。也就是通常會進到 16 天 的級距。

所以公司說您只有 3 天,合理嗎?
如果您的離職日確定是 2026/3/8(非 3/7),傾向認為:不合理。因為:
公司平常可以用曆年制先按比例管理
但離職結算時,必須回到到職日重算
您在 2026/3/8 若仍在職,年資已碰到新門檻
您 2026 年已請 4 天,原則上是不應僅因「公司內部先給 3 天」就扣您 1 天薪水。
但這裡有一個關鍵是例外:
如果實際上您的最後在職日是 2026/3/7,只是公司把「離職手續日」寫成 3/8,或 3/8 當天您其實已不在職,那就可能還沒跨到新門檻。這時公司用年初按比例給的 3 天,才比較站得住腳。

所以核心爭點其實只有一個:您在 2026/3/8 當天,到底算不算「仍在職」?
這是勝負關鍵。因為勞動部的判準很明確:
到達年資門檻當天若仍在職,就會影響離職特休結算。

因此建議您可以這樣跟公司核對,最好是用書面方式。
請公司用書面回答這 3 件事:
公司認定的最後在職日是 3/7 還是 3/8?
離職特休結算是否有依到職日重算?
扣 1 天薪水的計算式是什麼?

內容書寫可參考如下:

本人到職日為 2016/3/8,離職日為 2026/3/8。依勞動部說明,即使公司特休採曆年制,於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實際工作年資重新結算特別休假日數。請公司提供本次特休結算的書面計算依據,包括:
1.公司認定之最後在職日為何日(2026/3/7 或 2026/3/8)
2.依到職日計算之實際年資
3.本次應給特休總日數、已休日數、未休/超休日數
4.扣薪一日之法源依據與計算方式

敬請書面回覆,以利雙方確認。
--------------------

結論:
就您目前的敘述:
若離職日真的就是 2026/3/8,且當天算在職
→ 我認為公司只算您 3 天、再扣 1 天薪水,不太站得住腳。
若公司其實把您認定為 2026/3/7 就已離職
→ 那它用比例算成 3 天,就比較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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