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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另依同法第6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由於技術生與公司間並非勞僱關係,技術生亦非屬勞工,故其無基本工資之適用,雇主僅須提供生活津貼,惟生活津貼是否有最低標準,並無明文規定,由雙方於訓練契約中另行約定。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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