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5/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工讀生加班相關,還有環境、辦公用品等等

工讀生薪資如果時薪160
加班費時薪也是160嗎

雇主如果突然要求加班20分
卻以未滿1小時為由,拒付加班費可以嗎?

雇主不準備辦公用品
筆、紀錄來電的紙,都要員工自己帶來
公司這樣正確嗎?

公司悶熱流汗
雇主卻不願意降低冷氣溫度,讓員工在悶熱環境上班..

薪資轉帳匯款的手續費15~30元要員工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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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
一、工讀生薪資如果時薪160,加班費時薪也是160嗎?
如您與雇主約定工資是時薪制,則加班費的計算也是以時薪為計算基礎。
二、雇主如果突然要求加班20分鐘,卻以未滿1小時為由,拒付加班費,可以嗎?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
(一)如勞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必要,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得之工資,自以實際加班之時間計算較合情理,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勞基法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而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規定參照),勞基法關於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並未限定應以30分鐘或1小時為計算單位,是勞工有延長工時者,雇主即應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之工資,雇主擅自規定延長工時未滿其所定計付單位者,即不得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云云,要屬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只要您確有符合加班的事實,雇主即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若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加班時數未滿1小時者,不計算加班費,此一約定或規定皆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也會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而受到勞工地方主管機關之裁罰。
三、雇主不準備辦公用品,筆、紀錄來電的紙,都要員工自己帶來,公司這樣正確嗎?
勞工是在雇主的指揮監督及管理下提供勞務給付,為達到雇主的經濟活動與目的,雇主自應提供勞工必要之工作場所與生產作業工具,雇主不準備辦公用品,例如紙筆等,而要求勞工自備,並不妥適,勞工並無自備辦公用品的義務。此部分可向雇主所在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四、公司悶熱流汗,雇主卻不願意降低冷氣溫度,讓員工在悶熱環境上班?
此應屬於公司內部之行政管理事宜,建議您可透過員工意見信箱,或向直屬主管或人資單位反應員工心聲。不過,公司若是基於節能減碳考量,仿效公務機關將冷氣溫度控制於26-28度,也不能直言公司如此作法是在虐待員工,但公司仍宜注意此一導致室內悶熱之情形,是否反而降低了員工的上班士氣與生產力。
五、薪資轉帳匯款的手續費15~30元要員工自己負擔?
這部分可請公司人資單位向薪轉銀行洽商爭取,多少次數的免手續費轉帳匯款服務,以及與公司商議,請公司基於員工福利考量,是否由公司吸收等,此屬於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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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加班費計算規則, 詳細參考勞基法加班費計算
2. 勞基法未註明是否以分鐘為最小單位, 但照理20分鐘應以時薪 x 加班第一小時倍數(1.333) x 1/3小時
3. 沒規定一定要公司買來或員工自購, 但這是這間公司制度的一環, 接受它、改變它、離開它..
4. 沒規定天氣熱一定要開冷氣, 除非是在溫度高到有生命危險的環境內. 此例可參考夏天鋪路的工人或吹製玻璃工廠的師傅.

這種公司制度若不能接受, 最好還是趁早離開, 這些都只是老闆良知的問題, 而且今天拗這樣, 明天就會拗別樣; 基本上工讀生就是個應急、臨時性的職缺, 不缺錢就馬上走, 缺錢就騎驢找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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