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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1/8/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勞工權益受損,該怎麼做呢?

改名勞工於109年5月至前公司上班,110年4月底離職,雇主於5月發薪日並無將4月薪資匯入指定戶頭內,原因是勞工在在職期間製作客戶物件發生錯誤,雇主擔心在勞工在職期間做的其他物件又發生錯誤,要求勞工將五月份之薪資當作保證金,直到客戶端所有物件完成,沒有錯誤,再將薪資全數歸還。

在這中間有聯絡雇主詢問客戶端處理後續,但雇主回應勞工:因疫情,客戶公司分流上班,以致後續必須繼續等待。

雖然知道這已經違反勞基法,該名勞工目前待業中,害怕去檢舉前雇主,會讓前雇主產生報復心態,導致現在還是沒有任何行動,但也不知道要繼續等待到什麼時候,薪資才能夠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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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經了解過您的問題後,給予幾點建議如下。

① 該名勞工目前待業中,害怕去檢舉前雇主,會讓前雇主產生報復心態,導致現在還是沒有任何行動,但也不知道要繼續等待到什麼時候,薪資才能夠歸還。
✍ 為了避免該勞工不知道還要等多久才能拿到該筆薪資,建議可以請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免付費可透過市話、手機或公用電話(插卡)撥打,並且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且服務內容包含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以及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其員工權益,您可以藉此獲得更進一步的訊息。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https://is.gd/mFahkA

② 110年4月底離職,雇主於5月發薪日並無將4月薪資匯入指定戶頭內,原因是勞工在在職期間製作客戶物件發生錯誤,雇主擔心在勞工在職期間做的其他物件又發生錯誤,要求勞工將五月份之薪資當作保證金,直到客戶端所有物件完成,沒有錯誤,再將薪資全數歸還
✍ 在勞基法規定中,如果員工有可能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也不能使用扣留員工薪水的方式,而是要正常依照工作天數進行發放。但如果確認有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公司後續可以向該員工進行求償。所以【保證金】的方式已經違法,且目前又已經過3個月,這部份您也可以主動向1955進行說明,並聽取對方建議進行後續作業,以盡早取回您4月份薪資。
【遠見電子報整理相關資料】:📌 https://www.gvm.com.tw/article/44987

👍 以上幾點是個人的建議分享,希望能夠解答到您的問題,也願您能夠順利找到想要的方向與答案,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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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於5月發薪日並無將4月薪資匯入指定戶頭內,原因是勞工在在職期間製作客戶物件發生錯誤,雇主擔心在勞工在職期間做的其他物件又發生錯誤,要求勞工將五月份之薪資當作保證金。
2. 雇主要求勞工將五月份之薪資當作保證金,這項作法有爭議,明顯違反勞基法,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之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將薪資當作保證金違法。
3. 再與雇主聯繫,請其發放5月薪資,期限前沒入帳將通報勞工局。
4. 有入帳很好,沒入帳整理帳戶影本、離職證明,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跑一趟勞工局。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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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來信之內容,該公司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該名勞工因恐提出檢舉致遭前公司報復,建議可以委請律師發函,一方面藉由律師函敦促公司儘速將薪資匯入,另一方面亦可留存證據。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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