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特休未休折現

法令規定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但是否能以勞資合意方式,將未休完特休併入下一年度呢?且是否可依勞資合意,以比例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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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針對你所提問的問題詳細的說明:
一、員工年底特休沒休完,雇主可以強制排休嗎?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特別休假排定的權利在於勞工,雇主只能提醒、鼓勵員工排特休假,但不能強制、限制請休或一律規定遞延休假。有些員工因不清楚自己剩餘特休天數或因忙碌忘記請休,其實法令也規定雇主有義務在員工符合請休條件時,就要告知員工可以開始安排休假了。
二、雇主有通知員工特休期日的義務
勞基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要在工資清冊中記載員工每年特休假的期限,以及未休天數可折算的工資,每年定期用書面通知讓員工知道。」因此,當員工符合特休請休條件時,雇主應主動讓員工知道自己每年可休、剩餘未休天數,並告知未休的天數可折算成多少薪資。雇主如果依法準備書面紀錄,當員工對於自己的特別休假權益有異議時,也就能夠提出舉證而避免受罰。
另外,上面規定提到的「每年定期」,是指雇主可將特休未休工資,在年度終結時連同每月薪水在發薪日時一併通知員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通知。至於「書面通知」的部分,因現今為數位時代,也可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公司內部網站、薪資系統等方式取代。
三、特休沒用完到期應優先換錢,但經員工同意最長可「遞延」一年
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離職未休完的天數,應折算薪水。如果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遞延到下一年度,但下一年度仍未休完或離職,仍然要折算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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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但若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發放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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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定法令一切對公司企業
老闆有利對員工只有一點施捨
法令法規是在約束員工
公司企業老闆如何應對政府
可以說員工只是螻蟻
表面好看法令法規不說是非
勞動勞工心裡有數只是為了三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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