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畢業第一份工作遭資遣

您好!我是今年應屆畢業生,榮幸剛畢業第2個月馬上就入職開始上班
【概況大概】
在試用期第三個月底,卻遭到新人訓練主管的背刺,像我頂頭上司說我這個新人不能留,其他認識我的主管都說我做得很好,聽到我要被資遣也很訝異,也因為完全沒有預告,今天上午突然就要我做到今天。並且主管說記得要發mail給他,貌似是希望我自己提離職...
【問題】
1.新人剛畢業第一份工作被資遣是否有資遣費?
2.像我這樣遇到這樣的狀況該怎麼做&信件內容該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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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新人剛畢業第一份工作被資遣是否有資遣費?
有資遣費,按照你的年資(依照工作時間做計算),可以參考這個網站進行計算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但現在有幾個問題:
(1) 聽到我要被資遣也很訝異,也因為完全沒有預告,今天上午突然就要我做到今天
公司資遣員工須有法定事由,依照勞基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按勞基法條文看來公司是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資遣你

你工作不到三個月,資遣可以不用預告你,可以當天要你走,但是資遣理由所謂不能勝任,如果公司之前沒有面談,沒有給你改善時間(也許是主管有做,但沒有明白告訴你要資遣你),用不適任資遣,恐有違法之疑慮,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2)公司要10日前通報勞工局要資遣你,如果公司沒有做,會被罰款(搞不好公司有做,因為公司向勞工局做資遣通報,不用通知員工,這是公司資遣員工要做的程序)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其中「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就服法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最近有個判決就是公司沒有資遣通報,判決敗訴被罰款

2.像我這樣遇到這樣的狀況該怎麼做&信件內容該有什麼
(1) 我不很明白,你要寫甚麼?是公司資遣你,付你資遣費及還沒有發的薪資,
(2) 公司決定要資遣你,就必須要合法,你的部分就是如果薪資、資遣費都有拿到,那就是資遣的理由你能否接受,或者這樣被資遣了,你能接受嗎?
不能接受就是要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但如果公司都有合法程序,那你也不能怎麼樣?資遣費真的很少,公司也都給了,資遣理由合不合法,只能訴諸法院判決。

3.第一份公司被資遣,真的是心情會很不好,不解,為什麼?
(1)被資遣,資遣理由不能接受,主張調解或訴訟,很浪費時間,且資遣費用真的很少,當然如果要上法院爭取恢復雇傭關係也不無不可(只是,光從你的文字,無法判斷,公司是否也是有做了合法的資遣程序,也許公司面談也做了,公司資遣通報也做了),是否非法資遣你,要上法院由法官判決

(2)我也看過有些人會選擇自己離職,因為這樣找下一個工作,比較好說明,因為工作時間也短,但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這樣處理

希望及祝福你順利度過這段時間

2人拍手・
2人肯定

您好,

1. 只要是公司不讓你做,就一定要付資遣費。
2. 而不讓你做必須舉證說明原因,因為您沒有敘述主管所說真正的原因,只說不能留,我猜是因為和主管溝通的問題,可以再和主管談談,了解真正的原因,下次也才不會再遇上,以上。

1. 先看自己的聘僱合約書裡面有沒有試用期條款,就是約定三個月或幾個月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爽可以隨時走人,老闆不爽也可以隨時開除(不受資遣法規限制)的條款。如果有,那你只好收拾東西走人。

2. 如果沒有試用期條款,那老闆因為不爽你或嫌你表現不好,一定要走資遣路線,先通知你,讓你有準備期(應該是五天),資遣後公司要給你資遣費,然後公司要通報地方政府勞動局資遣你的事情,不通報犯法。通報後你就可以向地方政府領六個月的失業補助。

3. 資遣費跟第一份工作無關,就算是第80分工作,一樣要給資遣費。跟年齡也無關,絕對沒有什麼幾歲以上才有資遣費這種事。很多無良公司不想付資遣費,用話術騙人說被資遣會留案底,所以最好主動辭職,還是公司不資遣拖著你耽誤你找工作得不償失之類,都是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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