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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0歲(含)以下

想了解資遣費以及公司有無違法問題

目前我是在這家公司做短期兼職,合約原本是到3月5號結束,但公司已經決定在2月底就停止營業。

前幾天店長有要求我簽「自主離職書」,但因為這並不是我自願離職,而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所以我沒有同意簽署。

對方後來表示,那就等到3月5號再讓我簽離職書,作為我做到合約期滿的書面證明。但實際上,公司在3月初已經沒有營業、也沒有排班,我並沒有實際上班,因此這樣的做法其實也不符合實際狀況。

簡單來說,現在的狀況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卻希望我以「自主離職」的方式結案,但這並不是事實,也可能影響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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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如果雇主確定是在二月底歇業,那麼要求您三月簽署自願離職書並不合理,原因是公司早已停止營業,過了二月您也不再是公司的員工,沒有職可以離。

在勞動契約尚未到期前歇業辭退員工,屬於資遣、非自願離職,雇主除了要事前預告您終止勞動契約以外,也應該給付資遣費。

您可以做的是:
絕對不能簽下自願離職書。
要求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如需法條,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第17條)。
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您(如需法條,可參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格式到勞保局下載就有了),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雇主不願意給付資遣費或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處理方式可參考以下這篇,基本上就必須請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的協助或上法院,您可能要衡量花費的時間/勞力/費用和可能獲得的回報相比,是否划算: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920

以上,希望能幫助您早日解決問題!如留言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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