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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13 20: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0歲(含)以下

想了解資遣費以及公司有無違法問題

目前我是在這家公司做短期兼職,合約原本是到3月5號結束,但公司已經決定在2月底就停止營業。

前幾天店長有要求我簽「自主離職書」,但因為這並不是我自願離職,而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所以我沒有同意簽署。

對方後來表示,那就等到3月5號再讓我簽離職書,作為我做到合約期滿的書面證明。但實際上,公司在3月初已經沒有營業、也沒有排班,我並沒有實際上班,因此這樣的做法其實也不符合實際狀況。

簡單來說,現在的狀況是:公司提前結束營業,卻希望我以「自主離職」的方式結案,但這並不是事實,也可能影響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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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如果雇主確定是在二月底歇業,那麼要求您三月簽署自願離職書並不合理,原因是公司早已停止營業,過了二月您也不再是公司的員工,沒有職可以離。

在勞動契約尚未到期前歇業辭退員工,屬於資遣、非自願離職,雇主除了要事前預告您終止勞動契約以外,也應該給付資遣費。

您可以做的是:
絕對不能簽下自願離職書。
要求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如需法條,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第17條)。
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您(如需法條,可參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格式到勞保局下載就有了),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雇主不願意給付資遣費或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處理方式可參考以下這篇,基本上就必須請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的協助或上法院,您可能要衡量花費的時間/勞力/費用和可能獲得的回報相比,是否划算: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920

以上,希望能幫助您早日解決問題!如留言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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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判斷是對的,而且你現在其實在關鍵分水嶺上:
簽下去=權益幾乎歸零;不簽=有機會拿到資遣相關權益。

一、公司現在的行為在做什麼?
老實說,很典型。
公司在做的事情叫:
👉 把資遣偽裝成自願離職

因為只要你簽了:
公司不用給資遣費
不用通報資遣
不用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你一簽,公司就安全下莊。
所以他們才一直要你簽。

二、提前歇業=必須走資遣流程
就算你是:
兼職
短期契約
工讀
只要公司提前終止契約 → 一樣算資遣
你的合約到 3/5
公司 2月底就停止營業
這叫:
👉 未到期提前終止契約

依法公司必須做三件事:
1️⃣ 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
短期兼職通常是未滿3個月 →
需給 10天預告工資

意思是:
就算不讓你上班,也要補10天薪水。

2️⃣ 資遣費(關鍵)
勞基法資遣費算法:
每滿1年 = 0.5個月薪資(未滿一年按比例)
你是短期 → 仍然有
算法概念:
工作天數 ÷ 365 × 0.5月薪
金額不會很大,但法律上一定要給

3️⃣ 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必須開立: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這張超重要,因為可以申請:
失業給付
就業補助
職訓補助
公司最不想給的就是這張。

三、叫你等到3/5再簽離職書 → 也是問題
這段很關鍵。
公司現在想做的是:
假裝你做到合約期滿。

但實際狀況是:
公司已停業
沒排班
沒工作可做
這在法律上叫:
👉 事實上提前終止契約
不是「期滿離職」。

如果照他們的劇本走,你會失去:
資遣費
預告工資
非自願離職證明
全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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