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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還是要看你工讀的工作型態來決定。
若是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如其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得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以避免該工讀生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
另外,依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三一一三三號函,關於各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該工讀生如係於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應由雇主為其投保。如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者,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故公司所僱用之工讀生如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之一者,公司即有義務為其加保。若該工讀生在二個以上機構工作時,以其主要工讀機構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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