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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在職時的績效獎金 離職後不發是合理的嗎

我於今年3/10離職,公司每個月的獎金都是在隔月20號發放。
我於3/20並未收到2月在職時的績效獎金,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有詢問過主管,得到的回覆如下:
人資回覆績效辦法為次月15日前離職不發放當月績效,意思是你至少要做到3/16才會發放上個月的紅利獎金。

獎金制度怎麼發怎麼計算的公文從來沒看過,員工手冊也不記得有這條,請問各位這是有機會申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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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的規定是保護勞工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根據您的情況,關於績效獎金發放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司對於績效獎金發放的規定是否有明確的書面政策,並且這些政策是否已經事先通知給員工。

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離職員工有權獲得其在職期間所應得的薪資、獎金或其他勞動報酬。如果您在2月份的工作表現符合公司發放績效獎金的條件,理論上應該是有權利在3月20日收到這筆績效獎金的。

然而,若公司有設立特定的獎金發放政策,例如「次月15日前離職不發放當月績效」,且這項政策已經事先透過勞動契約、員工手冊或其他方式明確告知所有員工,那麼公司可能會依據這項政策來決定不發放獎金。

針對您的情況,有幾個步驟可以考慮:
確認政策:向人資或相關部門要求提供有關績效獎金發放規定的書面文件,確認該政策的存在以及詳細條款。
溝通協商:如果公司無法提供明確的書面政策或您認為該政策未被妥善通知,可以嘗試與公司進行進一步的溝通,說明您的立場和擔憂,看是否能夠達成共識。
申訴途徑:如果溝通協商無果,您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考慮透過法律途徑進行申訴。在台灣,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由勞動檢查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在進行任何申訴之前,建議您收集好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工作表現證明、與主管或人資的溝通紀錄、任何有關績效獎金的書面說明等,以支持您的申訴案。

合理的溝通和協商往往是解決勞資爭議的第一步,希望您能夠順利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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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基本上沒有白紙黑字或是email為證的很難申訴。績效獎金通常各家規定不一樣,而且也很常自由心證,畢竟那並非該給的員工薪資,而是獎金。獎金發放其實雇主有很多理由可以少發甚至不發,只要當初沒有白紙黑色承諾會給多少,那這樣其實很難申訴的。

1人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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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當初你入職簽約時,有明定幾號前要發放獎金等規定。
又或者你有相關公文的規定,才能有證據申訴。
不然,這些都是徒勞的喔。
且,既然都要離開了,雖有不捨那些錢,那就瀟灑且乾淨的離開吧!
避免造成不愉快,未來面試新工作時,有些主管會回頭打給舊公司,如果留下不好的名聲,豈不更得不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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