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10/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加班費給付&職災認定

(問題一)
假設甲君負責人有兩家剪髮店A店和B店
乙君平常在A店從事剪髮服務,但在假日時跑去B店剪髮
若乙君未通報甲君上班之事,甲君不知情也無出派工單,甲君是否可以主張不給付加班費?但業績可以照算…

(問題二)
假設乙君在假日時未經派工且未告知甲君、丙君即派遣公司,自行跑去丙君的C店剪髮,而C店與AB兩店是不同負責人,若發生事故,則甲君&乙君&丙君會怎樣?(即甲君、丙均及派遣公司皆未知情乙均自行前往C店)

※ABC店均為要派同品牌剪髮店,且也與派遣公司合作簽約,乙君是派遣公司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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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提供參考(不確定是否正確理解您的問題,希有幫助):
問題一:
依您所述,乙君是丙君經營之派遣公司的派遣員工(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款規定,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故丙君經營之派遣公司是乙君的雇主,應負有勞動相關法令所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其次,A店與B店則是屬於要派單位(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8款規定,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因乙君是丙君經營之派遣公司的派遣員工,若確有於平日在A店,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在B店提供剪髮勞務之事實,丙君經營之派遣公司即應依法如實給付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予乙君,至於丙君經營之派遣公司如何與甲君經營之A店或B店請求轉嫁之加班費支出,須視丙君經營之派遣公司和甲君經營之A店或B店之要派契約內容而定(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問題二:
如上所述,乙君是丙君經營之派遣公司的派遣員工,故派遣公司是乙君的法定雇主,乙君固然是自行至丙君的C店提供剪髮勞務,惟C店亦未拒絕派工並且接受乙君提供剪髮勞務,足見乙君確是在C店工作場所提供剪髮勞務,接受C店之指揮監督與管理,若乙君不幸於提供剪髮勞務時於C店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傷害(如符合司法實務認定之職業遂行性與職業起因性要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規定:(第1項)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第2項)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第3項)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第4項)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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