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覺得員工不適任就可以不給資遣費嗎?
先前我在一家新創公司當行政美編
在我入職第二週時我發現公司並未幫我保勞健保
去詢問主管後他表示前三個月試用期沒有勞健保
之後主管變得很常找我麻煩
說我的設計能力太差
不斷打槍我的設計
還會要求我做職務外的工作(ex:會計、倉管)
並責罵我的能力太差
而過了一週後他就強迫我離職
說覺得我不適任要我現在離開並拿了薪資袋給我
我跟他說「如果要請員工非自願離職需要走資遣流程」
他就表示沒這種事就請我離開了
這是我第一份正職所以我也對勞基法不是很清楚
想問這家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基法?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雇主在終止雇傭關係時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規定。根據你所提供的情況,公司的行為可能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一些建議,供你參考:
勞健保問題:根據勞基法,雇主應該在工作第一天為員工提供勞工保險和健康保險。如果公司未履行這一義務,你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投訴,並尋求法律建議。勞基法沒有適用期這回事。
不合理的工作要求:雇主不應要求員工執行與其職責不相關的工作,除非事先達成協議。如果公司迫使你執行職務外的工作,你可以提出異議或尋求協商。
非自願離職與資遣費:如果公司要求你非自願離職,根據勞基法,雇主必須有合法資遣的事由 及、向勞工預告(比如說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必須於10日前預告之。)你有權要求資遣費或提出相關的資遣訴訟。
強烈建議你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以了解你的權益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https://blog.104.com.tw/trial-period-no-labor-insurance/
https://blog.104.com.tw/6-matters-needing-attention-for-retired-employees/
您好,
很明顯的,這家公司已經違法了!
試用期也視同公司員工,必須要幫員工投保勞健保;
非自願離職沒有依照資遣流程;
您可以向勞工局投訴。
同時,當您應徵下一份工作時,一定要在面試時問清楚公司的制度,避免再次受害。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