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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在面試時說是自願離職,但其實是被資遣。

如題目
工作狀態:待業中
已經從前一份工作中離開了,但在面試新公司時,有提到都是自願離職的,並沒有說被資遣,但公司現在要請我提供離職證明書,而舊公司上面就是寫的很清楚因為不適任所以資遣我,我現在真的好尷尬…,很怕提供之後公司就跟我說當初說的都是自願離職,結果被發現是資遣,感覺會被新公司開除…想請教前輩遇到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只能報到當天的時候誠實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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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我是寫[離職],原因[個人發展],但這我的角度,公司的角度是資遣我。
但我認為,跟男女交往一樣,分手大家都有感覺,只不過是誰先提罷了。

接著,公司跟我要離職證明書,我也給了上頭寫不適任的那張(我碰過給我兩分的),然後報到完成,正式上班,並沒人再找我談個啥。

因為,離職證明書只是HR的流程。你的上一份離職原因,也只是任用你的原因考量之小小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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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這種時候誠實才是上策,因為遲早會被發現;
也不用在報到當日才說,現在您覺得未來報到時會有問題,建議您在報到日前打電話去詢問,離職證明是非自願離職,不知道這樣是否符合入職的文件繳交?(HR應該就就詢問一些問題,建議就誠實以對)

其實資遣的原因就算是在工作上不適任,也不代表您是有問題的人,每家公司考核的項目、內容、標準各有不同,重點是自己是否能檢視及如何改善、精進自己,用說謊的方式來取得機會,是真的很不好的,會有誠信的問題。而誠信在每家公司幾乎都會看重的特質,所以就算是失去了這個機會也沒有關係,不要氣餒,調整自己給自己信心,再次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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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被資遣真的是個很挫敗的經驗, 不過要相信職場這麼廣,總有個適合自己發揮的舞台;而資遣就當作是職涯中的一次經歷吧!

通常員工在非自願離職時,我們提供的離職證明上載明非自願離職(11-5條),是讓員工可以持這份文件申請失業給付;在我先前服務的公司,我們會同時提供另一份未註記11-5的離職證明,供員工後續至新公司報到時用。

建議你可以請前公司提供服務證明給你,上面只會刊載您的服務期間、部門、職務等資訊。
勞基法第19條已規定,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而如果雇主仍拒絕提供,在勞基法第79條[6]有規定罰則,可處新臺幣2萬元~30萬元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至於面談時的說法,雖說誠實為上,但建議先想清楚自己被評為不適任的原因、你認為自己可以如何努力與改善、以及你在這當中有哪些反思反省...
再來研擬合宜的面談說詞,我想這會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祝福您找到一個合適您的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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