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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惡意遭到雇主資遣的已懷孕婦女,一直以來我都很認真工作

目前已遭的資遣
但是得知資遣同時雇主沒有面談紀錄沒有職務調整,也沒有專業的教育訓練!直接以不適任為由開除!我很錯愕!更何況懷孕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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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相信你已經查詢過相關法規和網路上的案例分享了,
建議你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爭取相關權益。

有關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
公司確實要自行舉證,
這方面你不需要自證,
不用擔心。

在協調會上,
你有可能會遇到公司提出的問題:
根據你的工作性質(行政總務),
受懷孕影響工作的機率應該很小吧。
公司還能做哪些職務調整?
沒有職務調整,原職位任用,哪會有的專業訓練?
若你主張要專業訓練,不就間接承認你不適任?
在這個前提下,
如果公司真的舉證出你的不適任理由,
對比你和別人工作上的落差,
你有可能會處於劣勢。
(以上沒有是非對錯,我僅只模擬談判的對招)

給你的建議:
協調會上不用爭口舌之快,
不用爭法律對錯,
(在場的第三方律師自會主張法規問題)
站好你的立場,
盡可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就好了。
當下若覺得協調結果不滿意,
你可以再主張提告,
(如果你有那個心力的話)
一般來說,
公司要自己請律師,
而政府會幫勞工請律師,
(你有預算的話也可以自己請)

最後,
為自己身心健康著想,
保持情緒平靜,
調整好自己,
趕緊找下一份工作。
(我猜你也不會想回原公司上班了吧)

祝 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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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肯定

勞動部有相關說明與申訴管道,若無法有效與雇主溝通,可以考慮申訴救濟為自己爭取權益
https://www.mol.gov.tw/2623/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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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雖然法令上沒有規定雇主不得資遣懷孕員工, 但實務上企業為避免員工因孕婦身份而引發「職場懷孕歧視」的爭議,如懷孕員工若有工作不符期待,雇主應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資遣該名員工乃「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意為 : 雇主已透過調整工作、加強員工訓練、調整改善仍無明顯效果,最終才做解僱手段。)
如您所言, 雇主事前並沒有任何調整工作、加強員工訓練、調整改善仍無明顯效果的程序, 難免會被解讀成職場懷孕歧視, 建議您可以如 David Hu前輩 的建議, 向勞動部提起申訴.
祝福您

https://pro.104.com.tw/vip/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86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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