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工作經驗21-25歲
約聘轉派遣的情況是正常的嗎?
各位職場前輩們好,我是今年應屆畢業生
前幾天收到某間公司的面試邀約,是一個約聘職位
但我對那個工作內容蠻有興趣的,想說還是去面試看看
結果剛剛和主管面談
他說約聘一年後如果還有要繼續合作的話會轉成派遣
我只聽過約聘轉正職,沒聽過約聘轉派遣的情形
想問各位前輩們這種情況是正常的嗎?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1. 約聘職本身就有法律問題。該公司並非政府部門,要使用定期契約,必須符合嚴格的法令規範(既然會轉派遣,代表這個職務一直都有人力需求,公司使用約聘人員就有很高的機率屬於違法)。
2. 將人員轉掛到派遣事業,是法令明文禁止的行為,對方公司希望用一些操作斷開您的年資跟勞動契約屬性、規避法律責任,難保在其他人力資源管理事項上也包藏諸多不合法情事。
如果有其他的正職工作選項,建議可以跳過此工作,或者優先次序往後移。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這已是違反法規囉!
勞基法第十七之一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7-1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兩點建議:
1.不建議去,不懂法規卻想用此方式來做人力成本節省或其他考量,表示該公司對於管理制度上不是很完善及不是從員工及人才發展來做考量,所以也不用太期待未來公司會重視人才。
2.去! 等你從契約轉到派遣公司之後,就可以發個書面向公司要求(不是派遣公司喔)要簽勞動契約!這樣你就能成為公司的正職員工,而且派遣公司也要支付資遣費。
好好思考一下。
您好,
約聘或者是派遣都是公司聘用人力的正常管道,只要職缺公司正常營運,人力從約聘或者派遣來都是正常的,但這也表示職缺公司為了節省人力費用所做的彈性運用。
短時間可以先工作,取得實戰經驗,待約聘或派遣到某一個時段再尋找正職,也是一個可以運用的方式,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