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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勞動部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將業務人員出勤紀錄記載相關規定訂入勞動契約,或訂定辦法公開揭示並傳閱簽名。內容大致如下,
一、工作時間
1. 正常工時:例如週一至週五或依排班表輪班。每日9:00~18:00或每日8小時
2. 休息時間:休息時間1小時由員工自行調配,但至遲連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
3. 加班:除經主管事先同意,應填寫加班單取得核准,始得憑以加班
二、出勤紀錄形式:例如約定由業務人員自主記載工作日誌並簽名。填載拜訪客戶名稱與起迄時間。每週連同加班單提交HR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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