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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勤/工時~
1.產檢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受僱者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五日。
2.產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
3.陪產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配偶分娩時給予陪產假五日。
4.育嬰留職停薪假(男女皆可申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小孩出生至滿3歲以前,最長可請2年,夫妻一方在職即可申請。
5.調整工作時間:為方便受僱三十人以上之受僱者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6.哺乳時間(男女皆可申請):雇主應每日另給予哺乳時間60分鐘。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工資。
~政府津貼~
1.勞保生育給付:保勞保期間懷孕或生產,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一胎給付2個月,勞保年資280天以上生產(早產181天)。
2.國保生育給付:保國保時生產,國保年資不限,依月投保金額,一胎給付2個月。
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夫妻一方在職且就業保險年資須1年以上,於小孩3歲前可向雇主申請,每月可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6個月,留停期間可續保勞保、就保,自付保費可延遲3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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