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保護對象

公司裡負責客戶服務的專員,工作中會接觸到許多客戶名單/資料,請問該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的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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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大概有九成以上的人會毫不猶豫的回答「是」。畢竟在商場上作生意,最重要的財神爺就是上門消費的客戶。無論是經由實體店面或線上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商品或服務的消費,現時生活上,誰能對客戶的消費行為了然於胸,充分應用大數據,即是掌握了錢脈。

舉個典型例子,百貨公司周年慶前夕禮遇VIP客戶特別舉辦封館派對活動,一晚賓主盡歡,開出高業績紅盤,如何辦到的?顯然百貨公司是運用了VIP客戶過往的消費行為數據,例如個人喜愛偏好或遇到好東西花錢絕不手軟的特徵等,精心規劃屬於VIP客戶的客製化服務,這個外面拿不到的客戶消費行為資訊,當然與一般客戶名單的價值性有別。

大家或許會問,於搜尋引擎或其他公開管道,例如工商企業名錄或黃頁等一般人可輕易知悉的來源,由此蒐集來的客戶名單,也可宣稱為自己的營業秘密嗎?

以下舉二則最高法院個案見解,可知在何種情形下,客戶名單得構成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對象。

「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原審本此意旨,以被上訴人係經由公開資訊取得客戶資訊,再寄發大量電子郵件行銷,始取得與國外客戶進行交易之機會,難認客戶名單有何秘密性,且不同時間或不同客戶會有不同報價,難認商品銷售價格有經濟價值為由,認定上訴人所稱其客戶名單及營業(商品)銷售價格並非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客體,被上訴人不負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因以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參照)

「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係於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一般人均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其性質僅為預期客戶名單,與所謂「營業秘密」並不相當。窗簾業界國際買家名稱、國別及聯絡方式等一般性資料,係交易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網路查詢資料及自國際展覽取得之廠商名冊可參,自難遽認上訴人主張之客戶名單確具有經濟性及保密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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