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8/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公司要調動我的工作,不願意的話可以讓公司資遣嗎? 

我現在因為要準備考試的關係,所以找工作都是找比較輕鬆的工作賺取生活費,所以就找了一份助理職的工作,看重的是他準時上下班的優點,而且工作也相對單純,不至於回家時精疲力盡。

小弟不才就這樣在公司待了一年多快兩年,也碰到了公司要調職的要求,希望我去支援廠務那邊,而現在的單位要稍微縮編的樣子,所以我需要過去。

但是那邊的工作需要重新適應而且也比較精實,就不是很符合我的狀況,薪水是會變多一點,但是感覺可能會拉長準備考試的這個狀態,所以不是很想接受這樣的調度。

在考慮是否要離職的時候,有朋友提出資遣的選擇,但是不知道該怎麼申請,所以想來跟各位請教。

請問我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資遣呢?

公司會不願意嗎?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呢?

謝謝各位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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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意接受調動,是可以提出資遣要求,而實務上守法、不喜歡有勞動爭議的公司,通常也會同意資遣。畢竟,勞基法§10的調動五原則,有不少模糊空間。而且,勞動爭議的調解、訴訟的過程曠日費時。(堅持依法行政的公司例外)

不過提醒:若未來您在找工作,最好要對於資遣紀錄找到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說法,不然您大概很難得到比較重要的職缺機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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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雇主調整職務內容五原則:
(一)這項調動是基於企業經營上必須的理由,而且不可以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調動之後,對於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產生不利的改變
(三)調動後的工作,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都可以勝任的
(四)如果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協助
(五)雇主要考量到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一您的情況雇主有符合經營上的理由,所以調整屬合法。雇主合法調動
當雇主調職、調動命令合法,勞工即有義務配合,而不能拒絕公司的調動令。若此時勞工拒絕調動、拒絕至新職位報到,則可視為「無正當理由曠職」。而雇主就能依該員工曠職的情形,以《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契約。
104人力銀行法務長蘇宏文律師也舉出過去最高法院判決,雇主如基於經營管理上而需調動勞工,並符合「調動工作5原則」也無權利濫用,無須事先徵得勞工之同意,即可單方面行使雇主之調動權限,否則難以貫徹雇主之調職命令權。

簡言之,要走資遣機會滿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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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問題,可參考下述,

1.可重新適應廠務工作:雖然廠務工作可能需要重新適應,但你也提到薪水會有所提升。考慮到你想要輕鬆一些的工作,薪水提升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一些不便之處?

2.資遣選項考量:關於資遣問題,在公司方面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要求,確保公平和合法的處理,在申請資遣前,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法律和政策:多了解參考解雇不同的相關規定
原因和合理性:公司會在特定情況下才會考慮解雇,如果你主張因為不適合
新崗位而解雇,公司是否會支持與同意? 雙方可以多溝通了解
未來就業:若選擇解雇是否可能會對你未來就業產生影響,有些新雇主可能
會問你的離職原因? 需要準備好如何解釋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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