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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新人於約定之報到日期一直延後

新人若於約定報到日期當天臨時告知身體有恙 隔日報到
到了隔日又電話告知因家裡有事處理需再延一天報到
皆口頭告知 並沒有提供證明
1. 雇主是否可以請他不用來了?是否會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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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您好
口頭約定即為契約的一種 ,建議你將相關通知訊息及往返的訊息或文件都要保留 ,並請他提出合理的證明(例如:就診紀錄) ,並給予其最後一次機會 ,若對方仍是爽約未報到 ,就通知他可能沒辦法錄取 ,通常好言告知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畢竟也未簽訂勞動契約及辦理報到手續...等,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https://www.518.com.tw/article/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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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保留書面證據後在口頭告知對方不用來了,畢竟也是對方爽約在先
通常都可以友好協商的

任何型式的錄取通知,可以加上有條件式的文字即可避免違法問題,例如:
新進人員應依規定之到職日及時間,攜帶應繳資料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始正式與本公司成立僱傭關係,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齊報到應繳資料者,公司得取消其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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