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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8/2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合理的營業秘密保護

請問甚麼才叫做合理的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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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以下二則國內司法實務判決,為營業秘密所有人指點了可以如何做的方向。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民事判決:「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應係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此於電腦資訊之保護,就使用者每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尤屬常見。」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又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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