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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可任意資遣員工嗎?

現職:生管助理
剛到職快滿三個月,最近才被告知新人快滿三個月都要被考核,考核過可以留不過將會被⋯(面試時也沒告知會有這個考核也沒簽約)
由於這間公司常常要求辦公室人員晚上加班支援包裝部門,辦公室人員不會有加班費會提供晚餐。
因非為我當初面試的工作職位,將份內工作完成後就準時下班。
如果因為此點原因而考核沒有過被迫要離職。
能有什麼做法爭取自己該要的權利?
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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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打算日後再找工作,建議 1.直接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市政府)申請勞動調解 1.1要求給付加班費 2.若業主真的片面修改勞僱契約,亦可以同1的方法申請勞動調解 並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以上意見 供你參考,因事實不太清楚全貌,建議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單位的免費法律諮詢洽談,整體評估會對你比較有幫助,辛苦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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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正職工作都會有試用期考核,試用期間多設定為3個月,少數因職務內容會拉長試用期到6個月。建議大家入職時就先跟主管確認試用考核期限、考核項目、須達成的指標(質或量化評核指標)以及各項目分數占比,能明確清楚職務要求&老闆的期許。
就您狀況所述,您入職時應該未被明確告知試用期考核項目,建議您可現在主動跟主管確認上述提到的考核指標&設這些指標的原因(或許聽完主管的說明,您會了解生管為何需要支援包裝部門的原因),做為往後的努力方向,也讓您可思考看看這是否是您可接受的工作範疇。
若不幸最後公司認為您試用期不合格需請您離開,須依勞基法發放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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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一般公司的進用制度,都有三個月的試用期考核,此考核機制僅是公司內部的管理機制,並不影響你的員工相關權益。
2、跨部門加班支援的狀況,也許是該企業的文化,就延長工時的規定,法定上必須支付加班費,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其他同事接受只提供晚餐,不申請加班,這是一個文化認同感的層面,實務上是普遍存在在中小企業中,但在此不做分析。
3、就實務工作而言,因應業務量產生不定時的加班狀況,這是常有的現象,只要是在合理且合法的工時內,要求員工加班,視為此職務的基本工作條件,如果無法配合會影響到該職務的工作產能,經雙方溝通協議,無法達到共識,那就必須採不適任資遣。
4、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資遣的成立要件,雇主必須提出舉證。就是要經過溝通、指導、訓練…後,此員工仍無法勝任,才可以採用該條款進行資遣。
5、以任職三個月內的員工資遣,無論是資遣費或預告工資,其實對公司而言都是小數目。就員工而言,要思考的不是這筆費用,而是未來求職的空窗期及求職心態的問題。第一個,失業給付的成本,在失業的空窗期是否符合請領給付的標準,以及是否需要這一筆補助,這可以從個人的經濟面考量需求。在實務輔導的個案中,第二點才是關鍵。以職業生涯長遠來看,許多人在工作中被以「不適任資遣」造成求職自信上的打擊及日後求職上難以啟齒的經歷…,這端看此經歷對個人內心的影響,這是很關鍵的一環。
職涯要能走的好、走的遠、走的穩,內心的心理能量非常重要,這是你在考量「權利」的同時,也要同步思考的面項。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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