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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第6項規定:「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若與勞工簽訂聘僱契約約定:「聘僱期間,除女性依勞基法得請產假,並依該法規定之受僱期間為工資之計算,其餘產假類別,一律皆屬無薪休假,且須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此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該部分約定則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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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第6項規定:「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若與勞工簽訂聘僱契約約定:「聘僱期間,除女性依勞基法得請產假,並依該法規定之受僱期間為工資之計算,其餘產假類別,一律皆屬無薪休假,且須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此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該部分約定則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