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主管常會碰到的難題:下班時間、部門卻遇上突發事件,此時究竟是否能透過通訊軟體告知部屬狀況呢?許多工作團隊會利用通訊軟體來輔助公務執行,甚至主管會用其交辦事務,但在下班時間「LINE」到群組、就等同加班了嗎?有哪些法律規範該注意?雙方只要發生「LINE對話」就要付加班費嗎?專家指出:關鍵在於是否有「實際提供勞務」。
更新日期:2024/12/2
文/《104職場力》小編
根據勞動部的「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指出,有46.3%的勞工近一年內曾加過班(延長工時),其中加班工作者中,有14.5%的比例是在下班時間接獲工作單位以通訊軟體(包括網路、手機APP)交辦工作,並且有些主管甚至要求當下立即執行工作。
近期因發生公務員疑遭職場霸凌案,包括主管不當要求、下班因公務連發LINE追進度,引發社會討論。環境部長在受訪時強調:自己過去任職於民間、習慣比照勞基法規定,下班後不應隨便以LINE連絡員工、假使有就得算加班費。因此自己也早已請人事部門發公文,如下班有公務急事發LINE訊息連絡,一定要寫什麼時候完成、有專案加班,要求主管務必要讓收到訊息的同仁理解:「上下班是不一樣的」。
到底下班時間收到主管傳來的「LINE」訊息,算不算加班呢?我們為您逐一整理。
常發生爭議的狀況,是員工在下班時間接到主管以電話或即時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產生「工作時間」及「加班」認定問題,許多勞工主張這是「變相加班」,主管們則喊冤,多數時候僅為「事先聯絡」,並非要求員工必須當下執行工作,認為這只是溝通上的落差。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範,雇主如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給付延長工時的工資(俗稱為加班費),但主管如在下班時間傳「e-mail」、「LINE」等訊息給員工,算是加班嗎?關鍵在於員工是否有因為該訊息而「立即實際提供勞務」。
舉例而言:如主管僅是單純分享資訊、生活所得,一篇分享文章、產業資訊,並未要求下屬需要做出什麼實質的工作產出,就不算加班;但若主管傳訊息要求的是「請繳交某份報告」、「請去確認某份訂單」、「某某客戶有狀況,請處理」,而又未明確說明是在「上班時間處理即可」,即有可能因為勞工於下班時間完成指示,因此該作業工時均屬延長工時,應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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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用「LINE」等通訊軟體的時間通常零碎,而且加上讀取和回覆對話的時間落差,讓很多事業單位都會輕忽這個「加班」事實的計算方式。
根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說明,只要勞工能夠提供雇主交辦業務的證明,如「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電子郵件的內容」,可以被認定是雇主要求勞工加班的證據,依法即可計入工作時間並核算延長工時的工資。
此外勞動部也曾制訂過〈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在第2條第7項當中提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因此如須計算加班時間,可由勞工「自行記錄執行工作的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等文件紀錄,計算延長工時的工資(即加班費)。
其實《勞基法》並未明確定義「工作時間」,特別近年因新冠疫情導致工作型態改變,許多工作甚至不再受限於辦公室及公司定點執行,從中發展出的「WFH」、「遠端工作」、「彈性上下班」制度更容易讓上下班的界線模糊,導致勞資雙方對工作時間認定更容易產生爭議。
如「新聞媒體工作者」經常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無須返回事業場所簽到退等,或臨時突發新聞事件必須及時處理;又如「外勤業務員」可能僅有部分時間在固定之事業場所,長時間在外機動性前往不同目的地、配合客戶時間等,而沒有明確出缺勤和打卡紀錄,這類型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或延長工時便不易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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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前所提及的,勞動部公佈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提醒雇主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延伸閱讀:勞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如何區分?還有「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是什麼?
如果不是下班時間「LINE」員工交辦工作,而是要求員工協助一些「聯絡廠商」、「收發信件」、「居中聯繫」的工作呢?
過去部分行業因其工作特殊性,於工作正常時間外必須安排人力留守工作岡位,從事如「事務聯繫」、「巡邏」、「設備監控」或「文件收發」等工作,因此發展出「值班」、「值日(夜)」的工作模式。
過去的工資計算,多半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的「值日夜津貼」,且不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因此常有雇主給付300、500元或一小時僅有百元以下、遠低於加班費甚至基本工資的狀況發生。
但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勞動部宣佈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不論是否為值日(夜)工作,均須直接回歸《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
因此:雇主如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時,將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延時工資。
今日勞工如值日(夜),依法定標準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而無值班費(津貼)。
延伸閱讀:勞工於正常時間外值班從事輕便工作,可以只發「值班費」、不給「加班費」嗎?
因此,我們最後可以針對「下班後有突發事件,可以傳訊息LINE部屬處理嗎?」的狀況作結。
原則上可以,但主管們請務必注意,在「要求勞工提供勞務與否」的部分必須明確。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出若雇主只是分享資訊、提早交辦業務,並沒有要求勞工真的提供勞務,按定義上就不屬於工作時間。
反過來說,如果雇主在下班後聯絡交辦事項並有當下勞工處理(提供勞務)的需求,應屬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而須給付薪資或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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