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請退休資格」即可直接申請退休、無視離職預告期嗎?|勞動部百問百答

符合自請退休資格後能直接提退休嗎?曾有案例表示:公司告知人力問題需要3個月提前告知,否則無法生效,此舉合法嗎?根據勞動部規範,其實「退休」等同「中止勞動契約」,依然適用《勞基法第16條離職預告期間規定。因此年資超過3年符合自請退休、最遲應於30日前預告,此外也同步提醒雇主,不可訂定比勞基法更嚴苛的預告期唷!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案例情況

擔任保全的李大哥已經快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資格,但因為輪班工作日夜顛倒,加上體力已大不如前,想趕快退休休息一陣子,所以於符合自請退休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遞件申請退休了,但公司這時卻說離職要在3個月前講,要給他們時間安排人力,不接受這種無預警的申請,身心俱疲的李大哥該怎麼辦?

離職預告期

根據 《勞動基準法》 第15條之規定,不論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要離職,都應提前告知雇主,除非發生數個勞基法上的例外情形。而不定期契約勞工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並根據工作時間長短,預告期間也有不同。

工作年資預告期間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
工作3年以上~30日

退休同為中止勞動契約,準用勞基法第16條(離職預告期)

勞工如果符合自請退休資格後,因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所以可以隨時申請,而雇主受理退休申請時即應依法照准。

因為退休同時也是終止勞動契約,所以還是要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在規定的期間之前向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案內所述情形,李大哥年資如已逾3年,最遲只要在30日前預告即可,至於雇主規定勞工應較勞動基準法有更長的預告期間是無效的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21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10782號函〉(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8月19日(85)台勞動三字第125847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2月28日(81)台勞動三字第0521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關於【離職與退休】還有這些法令權益,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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