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臨時許多人都對「是否放颱風假」以及相關疑問感到困擾,包括「上班地、居住地停課停班不同調怎麼辦?」、「颱風天薪水怎麼算?」、「颱風天可以直接宣佈WFH嗎?」、「颱風假可拒出勤嗎?」,我們匯集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整理出這9題有關「颱風假」的經典QA,期望每個人都能更理解有關「颱風天出勤」的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4/10/29
文/《104職場力》小編
近年颱風天常會分階段、分縣市停班停課,較少全國統一宣佈的狀況。
勞動部針對常見的勞資爭議:「颱風天上班地、居住地停班不同調,我該去上班嗎?」作出解釋。上班族只要居住地、工作地或上班行經路途,三者只要任一地點停班,即可不出勤。但是雇主得因此不給薪、只是不得採扣發全勤獎金或強迫勞工補班等處分。
我居住的縣市已宣布明天因為颱風的關係停止上班上課 ,但我工作的縣市卻是正常上班上課,假如公司要求出勤,是否要給予加倍工資?
若當天真的因為風大雨大不出勤,當天工資怎麼算?公司會不會記我曠職?
針對「颱風假」,日前勞動部特別說明:「俗稱的『颱風假』是因颱風等天災導致勞工出勤有安全疑慮,因此才有停班的作法。」
如勞工在天災發生時(包括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在居住地、上下班必經之處或工作地任一地點的縣市政府宣佈公務員停班時,勞工即可不出勤,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事假、特休假等假別請假,同時不可扣發全勤獎金、給予低考績等懲罰式不利處分。
不過,雇主針對「颱風假」可不給薪,如勞工依然正常出勤則給予正常上班薪水、不須額外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延伸閱讀:「颱風假」其實不是假!颱風天被call上班有加班費嗎?|颱風假出勤總整理
《104職場力》從「勞動部百問百答」取材,並匯集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整理出這9題有關「颱風假」的經典QA,期望每個人都能更理解有關「颱風天出勤」的相關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 只要經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而勞工未出勤時,或「雖然沒有宣布停止上班, 但確實因為交通阻塞而無法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因此也不能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或進而影響年終考績等不利處分。
至於當日勞工未出勤期間工資,勞動部建議雇主仍宜照給。
勞工當日如照常出勤者,除當日工資本應照給外,建議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如果勞工當天本來就請假(如特別休假)或為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 ,而又經工作地或勞工居住所在地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是否能要求雇主另行補假,目前的法令並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請注意,勞動部說明:如「颱風假」期間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處理突發事件,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
但如果當天是應雇主要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例假、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而出勤處理突發事件,或因天災事變之緊急事務等, 停止假期期間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事後補假,以及在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以處理突發事件或因天災所導致之緊急事務的話,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付外,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並且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如沒有工會的話,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另外,如果出勤後有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的「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情況」,勞工可以在不危及其他作業的情況下,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如果是發生這種特殊情況的話,雇主就不能免除停止作業期間之工資給付義務。
而勞動部也提醒,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而颱風天必需從事外勤作業時,勞動部也提醒雇主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
由於颱風天氣候惡劣,經常有路樹傾倒、土石崩塌、道路受損與物品飛落等情形發生,從事外勤作業勞工相較一般勞工的職業災害風險更高,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一「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也應包含「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計畫」。
指引提及颱風天的「雇主與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及勞工立即避難之權益」、「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以及「計畫執行及紀錄」,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本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外勤人員安全與健康之設備及措施。
另外勞工朋友若在颱風天執行外勤職務時,發現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可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生命安全為重!
相關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8、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
請您特別留意:由於「颱風假」並非法定修假,如企業在評估風險後是可要求員工照常上班的,但是員工方也可因「安全上的疑慮」有退避權、選擇不上班。
此外若上下班路程,不幸因颱風被路樹砸傷摔車,可向公司申請職災,但若是交通工具或是物品損壞,則不在理賠範圍之中。
網路上的社群熱議,因為許多企業開放「居家上班」的選項,導致未來幾年是否可預見「颱風假」的機會變少,雇主此後都直接改要求員工在家待命上班即可?
對此勞動部曾作出回應:「居家辦公模式多因應防疫並非常態,雇主不可臨時、片面變更勞工提供勞務的方式」。
新聞媒體報導說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坦言,如勞資雙方約定工作型態轉為「居家辦公」是因防疫需求,若之後恢復為到公司出勤的模式,雇主不得臨時因颱風來臨就片面、臨時變更勞工提供勞務的方式,如需調整,需經勞工本人同意(或勞資會議協商),勞工如不願意也可提出異議、拒絕接受變更。
如前所述,俗稱的「颱風假」重點為保障勞工在天災發生時的出勤安全,如勞資雙方原本就約定「在家工作」,勞工並不需要外出上班,因此人身安全不會受颱風等天災所威脅,WFH的工作也不會受颱風停班影響,因此應照常提供勞務。
如居家辦公的勞工單方面堅持放「颱風假」,雇主可視其為曠職、亦不另外補休。
如勞工遇到在「颱風假」當天情況是「停課不停班」,但有居家照顧小孩的需求,仍可向公司申請「家庭照顧假」,公司不得拒絕但無薪。
此外,如果家裡因為颱風災情影響、導致無法工作,雇主也不應予以不利之處分。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0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76)台勞動字第3928號函〉
〈內政部74年3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285665號函〉